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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三个维度 更好发挥民主监督职能

2017年06月21日 08:35 | 作者:徐梅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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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部署、新要求。笔者认为,新形势下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当从“怎么看”“谁来做”“如何推”三个维度,提升民主监督实效,更好地发挥民主监督职能。

聚焦“怎么看”,把握性质定位

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是由多种监督形式构成,主要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八个方面。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特色就在于始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展各种监督,这是前提。政协民主监督源自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互相监督的理论和实践,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创造和重要制度安排。

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政协民主监督定性为是以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应树立“公、和、诚、实”的理念,协助党委政府部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

政协民主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政协民主监督不同于党内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也不同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以及司法监督,它是非权力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也不同,它是在政协平台上开展的有组织的监督,而群

众监督、舆论监督是自发的社会性监督。

聚焦“谁来做”,明确职责定位

要提升政协民主监督实效,必须在立足自身的同时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各级党委政府应自觉接受、积极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要把加强和改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行政效率、推动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举措,真正做到监督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如上海市就要求市委、市政府、“两院”领导每年不少于1次到政协通报和协商相关工作;地方重大政策措施出台之前必须到人大和政协听取意见;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召开的重要会议,视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和政协委员列席;党委政府要在民主监督工作上主动加强与政协的有效衔接,促进党委政府重点工作的落实。

各级政协组织应主动作为,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建设中,人民政协应从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定位来探索新的民主监督形式。一方面,从体制上探索人民政协设立民主监督的专职机构,如设立“民主监督专门委员会”,保障民主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另一方面,从机制上探索一条政协民主监督的快速通道,对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机制、程序等作进一步规范,充分发挥社情民意、来信来访、委员举报和民主评议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政协要提高民主监督组织化程度,负责领导民主监督活动的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并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进行评议。

各级政协委员应发挥主体作用,提升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在政协的三项职能中,民主监督相对来说较为薄弱,这与开展民主监督的政协委员的能力和水平密切相关。政协委员要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监督监在关键处。首先,应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党政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政协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委员就献计献策到哪里,助推各项改革发展举措落到实处。二是将专业特长和聪明才智运用到各自最熟悉和最有话语权的领域,使协商建言既有专业深度又有社会广度。三是深入调研,关注民生,更好地传递界别群众的声音,提出有针对性的、高质量的意见建议,提高政协民主监督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聚焦“如何推”,创新监督形式

实践过程中民主监督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职能相互融合,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寓监督于协商会议、视察、提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等工作之中。《意见》对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赋予了新的形式,为我们在运用好传统履职形式的同时,提供了探索新形式的空间。

赋予传统履职形式以民主监督内容。提案是人民政协非常重要的传统履职方式,长期实践中已奠定了很好的基础。提案本身具有民主监督属性,但更好发挥提案工作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需细化工作程序和内容。如,在提案书面意见中要更多反映建设性的监督意见;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党政及政协负责同志应加强督办,对重点提案还要领衔督办;在提案内容和办理情况公开上,要勇于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开展提案办理评议上要有新手段、新探索。

此外,可探索在一年一度的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安排民主监督性专题会议,在年度议政性常委会会议中至少安排一次民主监督主题的协商内容,运用社情民意信息和政协建议案等载体作为民主监督的有力抓手,在特约监督员制度管理上体现政协民主监督的组织化水平和能力,在新媒体条件下提升政协民主监督的话语权和扩大社会影响力等。综上所列,是在传统履职形式下赋予更多的民主监督内容,更好发挥民主监督职能,补上民主监督短板。

赋予政协民主监督以新的监督形式。《意见》将“专项监督”作为新的监督形式。笔者认为,应就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第一,从所列专项监督的选题上着手,应围绕党委、政府重点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更好发挥政协组织和平台作用,积聚人才、经验、智库优势,设置专项监督题目,使专项监督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第二,在监督的人员参与上,应让界别、委员、专委会一起行动起来,深入对口区域、对口行业、对口项目等查找问题,积极建议,实施行之有效的监督。第三,在监督的方式方法上,应丰富多样,集中与分散、明察与暗访、深入调研与座谈听证相结合。第四,在监督的反馈上,办理单位应及时反馈民主监督意见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第五,在监督的实效上,既重视眼前问题的解决,更关心长远制度的建立。

“民主评议”也是政协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民主评议可以说是一项系统工程,从政协内部到外部,从形式到内容,从传统履职形式到新形式都可以纳入民主评议内容。实践证明,这种通过政协的视角、委员的话语、评议的方式实行的民主监督形式,极大地激发了政协委员的履职积极性和责任心,也受到党委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重视和配合,既发挥了监督职能,又提升了监督实效,应认真总结并积极推广。

(作者系上海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副会长)



编辑:付鹏

关键词:人民政协 民主监督 定位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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