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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呆老人被办理继承公证 这样的公证有效吗?

2017年08月23日 14:01 | 作者:刘言 刘万永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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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获得的材料

2011年8月17日,高春河代理杨某某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提出申请,对前述继承公证提出异议,申请复查。

9月13日,国立公证处书面回复称:2010年8月2日杨某某由儿媳陪同公证,被儿媳要求不对杨心理产生刺激,回避了高某某死亡的事实,而是采取了回旋交谈的方式征求对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意见,以此达到杨某某对儿子财产不予接受的意思表示。公证员考虑公证程序完整性,提出再次见面谈话。8月16日,杨再次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将高某某死亡的事实告知了杨某某,杨表示认可并对儿子财产做出不予接受和索求的意思表示。

回复还表示,公证员代为填写公证文件,是公证实践的惯例,根据当事人的临场表现作出,是公证实践所不禁止的。因此,两份继承权公证书不予撤销。

继承权的官司也有了结果。2012年4月28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采信了上述公证书,认为杨某某于2010年8月2日、8月3日、8月16日三次作出放弃继承声明时不能确定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杨某某已对继承权进行了放弃处理,现要求继承不予支持。

高春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

2012年8月初,高春河再次申请复印公证材料。

2012年8月27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再次予以拒绝,理由是高春河的弟媳“多次向承办公证员表示对其提交给公证处的有关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密卷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公证档案,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经当事人同意后,由公证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高春河说:“我母亲是当事人,我是她的代理人,依照这个规定,我当然有权查阅档案!”

多次向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投诉,拨打北京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后,2012年9月13日,国立公证处只将涉及杨放弃继承的公证书复印件提供给高春河,仍没有提供其他的案卷材料。

这时候,高春河才知道公证书多达17份。

在此期间,高春河多次提出公证复查申请,国立公证处均书面答复称,“经研究决定,公证书并无不当之处,不予撤销。”

北京市公证协会也作出了相同的答复。

2012年12月6日,北京市一中院驳回杨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3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该案的再审申请。

“公证处不让你查档,找不到公证违法的证据,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全部败诉,像大山一样压着我们。”高春河说,“当时真绝望了。”

二审败诉后不久,杨某某病逝。

艰难获得的证据

2014年5月,历经多方投诉,经公证处允许,高春河得以查阅了部分公证卷宗,观看了杨某某办理公证时的录像。他发现,录像明显经过剪辑。

他从公证处拿到了录像的DVD光盘,随后申请司法鉴定。

当年7月25日,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光盘视频存在10处不完整”。

9月12日,设在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录像多处不连续,在12分52秒前后语义不连贯,在5分18秒时老人语音突然中止。

鉴定报告还显示,文件的创建时间、修改时间、访问时间均为2011年4月4日11时许,距公证时间已过去半年多。

因为这两份鉴定,2014年11月26日,高春河从公证处取得了更多的材料,包括谈话记录、国内公证案件审批报告、公证文书送达回执、杨某某家庭录像光盘一张、病历卷宗一册等。

在这些案卷材料中,高春河发现了更多的问题。

2010年8月2日,杨某某还不知道儿子已经死亡,当天公证员冯跃也未告知她儿子死亡的事实,杨就已经填写了公证申请表、《放弃财产权利声明书》,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高春河质疑,一个不知道儿子已经去世的人,怎么会申请放弃继承权?

在公证材料卷宗的病历里,高春河发现了母亲住院的病案,确诊日期为2010年11月14日和2011年1月7日,却出现在了2010年8月的公证材料卷宗中。

这明显是后塞进去的。

针对诸多疑点,高春河再次申请公证复查。

2015年1月12日,国立公证处再次予以拒绝,理由是:杨某某已经病逝,高春河不是继承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因为录像被鉴定为篡改,高春河要求公证处出示原始录像。

2015年3月3日,高春河终于拿到了原始录像。对比发现,公证处提供的光盘中删除的多处片段,均为杨某某表现明显痴呆,语无伦次,显示出没有正常认知能力的片段。

高春河还发现,公证员伪造了询问笔录。

如公证员冯跃问杨某某:“前两天不是上我这来过一次吗?把他们俩的财产说一下是不是?”

录像中,杨某某呆呆地发出了一声“噢”。

然而,询问笔录却显示杨某某回答:“好,我想起来了,我来过,这是办事处。”

编辑:李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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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证 撤销 公证处 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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