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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受访者消费网络服务或产品时曾遇“霸王条款”

2017年12月26日 11:13 | 作者:王品芝 李洁言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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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龄上来看,00后、90后和80后认为执行得“很好”的比例显著高于70后、60后和60前。

有网友反映,在使用手机软件的时候,经常遇到某些软件需要获取所在位置、获取一系列的个人资料等,或被要求开放调用摄像头、麦克风等的权限。而这在无形之中就收集了使用者的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即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调查显示,从受访者自身的实践经历来看,50.4%的受访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基本上都能做到“合法、正当、必要”,31.3%的受访者认为有些单位和服务商存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现象,18.3%的受访者认为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现象还比较普遍。

除此之外,大家在接受网络服务或者网络产品时,是否曾经遇到过有关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制收集、使用用户信息,如果不接受就不能使用该产品(或服务)的“霸王条款”?

调查显示,61.2%的受访者接受网络服务或者网络产品时,遇到过“霸王条款”,其中,18.0%的受访者经常遇到。只有38.8%的受访者表示未曾遇到过。

进一步分析显示,70后、60后和60前遇到过“霸王条款”的比例显著高于00后、90后和80后。遇到“霸王条款”最多的是60后,选择比例为71.0%,遇到最少的是00后,选择比例为53.0%。

此外,从学历上来看,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受访者遇到过“霸王条款”的比例最低,为36.6%。初中以上学历的受访者中,学历越高,反映遇到“霸王条款”的情况越多。

47. 5%受访者认为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情况较好,41.2%受访者认为一般

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容易引发信息泄漏,信息泄漏则会给民众生活带来诸多烦恼,其中,商业电子邮件、信息和广告短信等骚扰信息的增多不可避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调查显示,34.3%的受访者近期基本上没有收到过商业电子邮件、信息和广告短信等;39.8%的受访者近期曾经收到过,但不多;25.9%的受访者近期经常甚至频繁收到。

其中,女性收到的商业电子邮件、信息和广告短信等较男性多;70后、60后收到的商业电子邮件、信息和广告短信等较多,00后最少。

对于个人电子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在这方面,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如何?调查显示,47.5%的受访者认为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方面履职情况较好;41.2%的受访者认为履职情况一般,防范、制止和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有成效,但总体上还不能令人满意;11.3%的受访者认为履职情况不好,防范、制止和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成效不明显。

将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受访者认为主管部门履职情况“较好”的比例进行排序,可以发现,排在前三位的是山东(66.1%)、西藏(58.2%)和天津(56.5%),排在最后三位的是广东(20.8%)、云南(20.8%)和湖南(18.8%)。

此外,东部地区的受访者认为主管部门履职情况较好的比例最高,为50.2%,其次是东北地区的受访者,选择比例为49.5%,西部地区(39.4%)受访者的选择比例最低。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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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受访者 信息 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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