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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迎第7次大修:力度空前 亮点不只起征点

2018年07月09日 08:35 | 作者:吴秋余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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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个体差异,专项扣除让税负更公平

执行中会对房贷利息扣除等增加一定限制,不会给炒房投机者以可乘之机

一般意义上,个人所得税制度有三方面功能,即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近年来,社会上对于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期待越来越高,如何让个税更加兼顾个体差异?此次改革开出了一个“药方”——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草案》提出,拟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刘昆说。

“现行个人所得税是采用分类方式、代扣代缴征收的,没有考虑综合收入的完整性和纳税人负担的差异性。”张连起说,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完善税前扣除机制、体现个税公平合理性应成为改革的重点。

“专项扣除与标准扣除均有利于降低税负,从国际经验看,一些国家只允许扣除两者之一,有的国家只能从中选择较高金额的一项进行扣除,而我国此次是两项均允许扣除,充分体现出税改关注民生的导向。”李旭红说。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李文东工作两年多,租房支出成了他在北京最大的生活成本之一,住房支出抵个税的消息让他既兴奋又很纠结:“听说房贷利息也要抵扣个税,这会不会鼓励大家都去贷款买房?房价会不会又大涨?”

“社会上有一种误解,认为房贷利息抵扣个税就是所有利息支出都会被据实扣除,实际上这是不符合个税改革方向的。”李旭红介绍,在个税改革具体执行时,一定会对房贷利息扣除等增加一定限制,区分投资型房产与居住型房产,不会给炒房投机者以可乘之机。

“专项扣除不等于无限制扣除,是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相应标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向记者表示,个税的专项扣除额是为减小收入差距而设,不会因此加剧收入分配不公和带来房价上涨等问题。

税制更完善,个税迈出综合征收第一步

综合征收在完善税制的同时,也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除了普通百姓关心的起征点、专项扣除等新举措,从税制改革角度看,此次个税改革的一大亮点是开始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财产转让等11项收入分别征税,每项收入的税率和征收方式差异较大。《草案》提出,拟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

“分类税制最大的优点是征管成本较低,缺点是公平性较差。”中国社科院财经研究院研究员张斌介绍,分类税制的一个特点,就是“认钱不认人”,特别是对收入多元化的高收入者,只对其每项具体收入征税,无法衡量其总体收入有多高,也难以更好调节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

“纳税人按照不同类别逐项独立纳税,会造成税收在不同收入项目之间的扭曲,存在很大不合理性。”李旭红举例说,在分类税制下,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同属劳动性收入,但适用税率不同,8000元以下的劳动报酬适用的税率远高于同等金额的工资薪金,有人纳税过重,而有人纳税不足,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综合征收,无疑是此次改革一大关键词,将工资薪金等性质相似的劳动性所得放在一起征收,有利于更好衡量个体的收入差距,发挥好个税调节收入的重要作用。”白景明说,综合征收在完善税制的同时,也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要求,未来的个税将可能从过去依靠单位代扣代缴逐步走向个人纳税申报,从按月征收走向按年度征收,这需要财税与银行等部门通力合作,用好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更好掌握个人的收入信息,保证个税高效征收。

此次《草案》专门增加了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实现对税收的应收尽收,是税收公平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个税改革效果充分发挥的保障。”李旭红说,针对个税综合征收,我国财税部门近年来已经做了大量准备,未来还应加强社会各方联动配合,有效堵住税收漏洞,为个税改革顺利推进打下坚实基础。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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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收入 改革 扣除 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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