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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养殖户发现非洲猪瘟疫情不报告当追究法律责任

因疫情强制扑杀的生猪平均每头补助1200元

2019年01月06日 22:54 | 作者:李木元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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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北京1月6日电(记者 李木元)近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依法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等问题答记者问。1月4日,农业农村部官网刊发的此次答记者问内容强调,要依法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对于养殖户等生产经营主体来说,一旦存在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明知饲养生猪发生疫情仍非法销售发病猪同群猪等九类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表示,非洲猪瘟是全球公认的养猪业“头号杀手”,一旦病毒定殖,势必对整个生猪产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的关键,就是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防控工作措施,不能有丝毫的放松和懈怠。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介绍,总的来看,各地在非洲猪瘟防控过程中,能够认真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全力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的地方还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形成了好的经验和做法,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保持疫情总体可控奠定了基础。但在疫情处置和疫源追踪过程中也发现,部分地方个别人员存在有法不依、工作落实不力等情况,影响了防控工作成效。

“当前正处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持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办力度,有利于督促各类相关主体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履行职责义务,落实动物防疫责任。”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强调,对于从事生猪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疫病监测、研究、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出现以下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一是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明知饲养生猪发生疫情仍非法销售发病猪同群猪的;

二是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

三是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四是逃避检疫监管,私自收购、屠宰病死猪或出售病死猪肉的;

五是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阻挠干扰疫情处置、隐藏销毁调查证据影响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是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七是非法采集病料、开展病毒分离鉴定等实验活动或制备“自家苗”的;

八是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

九是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还表示,及时主动报告疫情对于疫情的有效处置和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非洲猪瘟已经纳入我国强制扑杀补助范围,对此次强制扑杀的生猪平均给予1200元/头的补助。所以,养殖场户不必有太多顾虑,应及时主动报告疫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对因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疫情 非洲 猪瘟 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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