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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该怎么算?

——委员、专家等业内人士建议“共债共签”写入民法典还需广泛征求意见

2019年07月16日 15:11 | 作者:徐艳红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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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

“24条”和“24条新司法解释”各自有何利弊?

汤维建(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4条”的弊端是会导致恶意诉讼。比如夫妻打拼多年,成功后其中一方起诉离婚并试图恶意转移财产,找到第三人,写个虚假的1000万元欠条,这样,离婚时另一方就会背上500万元债务,这就是恶意诉讼。这也是实务中法官们对“24条”持反对意见的原因。

徐小飞(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法官):“24条新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制度,避免了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有利于对社会指引和司法裁判的统一,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凯(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律师):“24条”太绝对化,仅以时间即夫妻关系存续期作为考量因素,这样容易导致不公平;但是2018年的“24条新司法解释”又过多地偏袒了债务人配偶的权利。比如,银行能够借钱给夫妻一方,不是看他一个人的偿债能力而是看整个家庭的。如果仅以个人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作保障的话,则明显侵害了债权人可依赖的利益,可能导致银行直接拒绝借款。

王礼仁(中国婚姻法学会理事):“24条新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是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两大原则。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就是“用于家事需要和夫妻合意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就是“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我是赞成的,但对日常家事借贷的“推定论”等具体内容,还是持有不同看法。焦点二:

“共债共签”是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神丹妙药吗?

王礼仁:“共债共签”由“24条”受害者率先提出。它的基本含义是共同债务必须共同签字,没有共同签字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我历来主张重大家事应当由夫妻共同决定,建议家事代理制度立法应当增加“重大家庭事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决定”的内容。

但我又不同意用“共债共签”代替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因为极其复杂的夫妻债务,不可能用一个简单的“共债共签”即可解决。比如弱势妇女及其子女被遗弃或被虐待,男方不给生活费或医疗费,女方被迫单独借贷的生活费或医疗费数额巨大。这虽然不符合共同签字的“程序要件”,但举债人或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家事需要”,则符合共同债务的“实质要件”,同样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因而,对一方举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必要纠缠是否共同签字,核心还是看是否“用于家事需要”,并由举债人或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只要确立了科学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并由举债人或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则足以防止虚假违法债务。相反,如果完全以共同签字作为判断是否共同债务的标准,则存在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障碍。所以,我曾发文指出:共同签字并不是预防虚假违法夫妻债务的神丹妙药。

汤维建:“共债共签”对于债权人来说,为了减少后期的诉累,要求夫妻二人共同签字的防范措施是必要的;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共债共签”降低了交易的效率及经济的活跃度,也降低了经济的活力。举例来说,如果夫妻一方在美国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而向银行或个人借钱,夫妻另一方不在美国,该怎么办?一是飞过去?二是事后签字再寄过去?但是不管哪种方式,都会极大地影响效率,且增加了交易成本;再说,中间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借贷不成。焦点三: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借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为何受质疑?

朱广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副主任):“24条新司法解释”目的是为了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但实际上,施行以来受到了较多质疑,尤其第三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4条新司法解释”确立的第三项规则,遭受的批评多一些。主要因为,一方面它把夫妻财产狭隘地理解为仅使夫妻一方获得增益而不能令其承受债务的积极财产,并使债权人可能承担过多的交易风险;另一方面它违背了共享收益、同担风险的共同关系准则,使夫妻一方只享受由婚姻共同生活产生的权利和利益,而不负担由此发生的义务和风险,这明显违背常理。

夫妻关系是一种紧密的共同生活的基础,婚姻共同生活既是维持夫妻关系的重要条件,也是夫妻关系的外在表现。在法律上意味着,婚姻共同生活一旦产生,夫妻之间即产生相互的权利和义务,该义务既表现为夫妻之间负有婚姻共同生活的义务,还体现为双方互相为对方承担责任。唯有如此,夫妻才能实现精神和心灵上的结合。

汤维建: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该条款违背了三个理论或原则:一是夫妻共同体原则。婚姻的本质是以爱为纽带和基础,夫妻二人是一个共同体,应当相互信任且可以相互代理。以假设不信任、相互防范为前提要求共同签字,就违背了婚姻的本质。第二个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共同财产是对共同债务的对外担保。第三个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夫妻应当是可同富贵,也要共患难,不能说夫妻一方借钱做生意,赚钱了大家就一起享受,赔钱了另一方就不认,这样规定下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会影响借贷,也会影响创业。从维护法的完整性及一致性角度来看,“24条新司法解释”第三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确实存在待商榷之处。其实,从婚姻法施行这么多年的情况来看,不否认有极少数的家庭存在恶意负债的情况,但绝大多数的家庭应该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用例外当原则来施行这项规定,确实需要再斟酌。

陈凯:夫妻双方在法律上是个共同主体,当然具有连带责任,夫妻存续期间的家庭资产是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借下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个人超日常生活需要的收益是不是也可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焦点四:

民法典应如何规范夫妻共同债务?

汤维建:民法典与司法解释毕竟不同,司法解释施行一段时间后觉得不合适,可以撤销、废止,但一旦进入法典就要求具有科学性和稳定性,因此写入民法典的条款应当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合理规定,需要有一定时间广泛征求意见和讨论。

应当适当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由债务人配偶方举证为好,另外,可加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恶意诉讼还可在刑法上加大处罚力度,增大刑法的威慑效应。

朱广新:规范夫妻共同债务必须转换法律思维,不能仅从债务承担尤其不能只从交易不利后果上,孤立或狭隘地对待夫妻债务问题。夫妻作为一种具有紧密精神结合的生活共同体,在对待家庭财产和事务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应尊重法理并以适当的立法技术表达该原则及其例外。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可直接对夫妻另一方发生约束力(其中的义务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与他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经夫妻另一方同意或追认的,有效(其中的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相对人可以催告夫妻另一方追认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另一方追认之前,相对人可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王礼仁:“24条新司法解释”全是从债权人角度来设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没有考虑到夫妻之间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为了解决好夫妻债务内外的认定标准,协调好夫妻内部与外部的不同责任关系,需要为夫妻债务加上一个“平衡器”———即债权人善意之债。这样包括日常小额借贷中的非善意借贷(如赌博等恶意借债)就可以排除在共同债务之外。

徐小飞:客观地讲,由于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隐蔽性和私密性,让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款的去向和使用情况,难免有些强人所难。为实现各方利益平衡,负债方配偶也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家庭支出并非来源于借款或家庭财产并未因借款而增加,以及借款人主张的借款用途和去向不存在或不实等情况。

陈凯: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就应该以家庭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偿债责任。债权人需要关注的是当下债务人现有的家庭偿债能力,而不是债务人配偶未来的偿债能力。也就是说,配偶一方可以拿婚内共同财产承担责任,但离婚后就没有义务再承担这个债务了。

■新闻背景

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拟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新增了去年初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4条新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引起普遍关注。

“24条新司法解释”是针对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而制定的。“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

“24条”的规定旨在遏制“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问题,但经常被恶意利用,导致离婚后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情况下“被负债”现象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巨大争议,还有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议案、提案呼吁修改“24条”。由此,2017年2月,最高法公布“补充规定”,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24条新司法解释”。“24条”离婚“被负债”漏洞被补上。

“24条新司法解释”用通俗的话可概括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都要还;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都要还,如果一方不想还,就要证明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夫妻另一方可以不还,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

也就是说,债权人最好让借款的夫妻双方都在借条上签字(简称为“共债共签”),否则日后可能面临麻烦。

但“共债共签”同样面临不小的争议,随着“24条新司法解释”有关内容拟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界人士纷纷发表看法,提出不同的意见建议。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夫妻 债务 共同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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