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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啸虎:古代讼师为什么让人“既恨又怕”

2020年04月21日 14:16 | 作者:殷啸虎 |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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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殷啸虎

在中国古代,那些专门替别人打官司出谋划策、撰写诉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往往被称为讼师。严格来说,讼师不能算是一种法律职业。因为他们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是私下进行的。但是,讼师为了赢得诉讼,钻研法律条文和诉讼技巧,积累了不少经验,有的在今天看来依然有其价值。

以“非讼”为基本价值,以“无讼”为最高境界

从现有史料来看,最早的讼师应该是春秋时期的邓析。

邓析是郑国的大夫,也是一个著名的法律专家。他一面潜心研究法律,编纂刑书,一面又广招门徒,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为那些打官司的人提供帮助,并根据案件大小和案情轻重的不同,收取数额不等的费用。

邓析的这一做法,很受那些打官司的当事人的欢迎,但在执政者看来,此举无疑是在鼓励人们打官司,只会使打官司的人越来越多,扰乱了善良风俗与社会秩序。结果,邓析竟被郑国执政者抓起来杀掉了。

邓析被杀,有着比较复杂的社会原因。但从中可以看出,官府对帮助别人打官司的行为是不提倡甚至是禁止的。

中国传统的诉讼文化,以“非讼”为基本价值,以“无讼”为最高境界。《易经》中就有“讼则终凶”的话,把诉讼打官司看成一件可怕的事。孔子也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这一诉讼价值观的指导下,调处息讼无疑成了处理诉讼的最佳途径。而那些不愿接受调解、继续打官司的人,不论他是否有理,都会被视为“健讼”或“刁讼”。

至于讼师,更被视为一种不道德乃至非法的行当,不仅遭到人们的唾弃,而且受到法律的严厉禁止。清朝“循吏”汪辉祖认为,讼师唆讼,地棍害民,二者不去,地方上永远不会太平,推行“善政”也无从谈起。清朝的法律也明文规定:地方衙门应严厉查拿讼师。凡捉到讼师,一经查实,都要发往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带充军。

然而,古代的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奉行书面主义,到衙门打官司必须要有诉状。《唐律》就明确规定:“诸告人罪,皆须注明年月,指陈事实,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宋代对诉状的格式也有具体的要求。诉状写得好不好,会直接影响到官司的胜负。因此,当老百姓要打官司时,有时就不得不求助于讼师了。

诉状上多一笔或少一笔,“足以定人之生死”

讼师的诉讼技巧主要体现在撰写诉状,古代的一些“讼师秘本”也主要是传授这方面的知识、技巧。

清代著名讼师诸福葆写过一本薄薄的《解铃人语》,其中就提出撰写诉状的“灵机四要”:一语灵机,一字灵机,一笔灵机,一转灵机。

所谓“一语灵机”,就是“同一语也,足以生死人。其要诀,端在握笔时将全案关键默识于心,炼为数语,再炼为一语,然后更推敲数四以定之,则字字从锻炼而得,欲生生之,欲死死之,则我之笔尖,诚足以横扫千军也。”

所谓“一字灵机”,是指“同一字也,或重如泰山,或轻如鸿毛,或毒如信石,或猛如豺虎。其要诀,则在深思静念玩索得之,而不可以语授,或随口得之,或随念得之。下此一字,实有千斤之力焉。”

所谓“一笔灵机”,是指“词状中偶有加一笔而生,减一笔而死者,是诀诚不可以言传已。机警者,每于无意中得之,如画龙之点睛。然若从大门而入,与从犬门而入,亦足以生死人耳。”简单说就是,多一笔或少一笔,足以定人之生死。

所谓“一转灵机”,是指“词讼中有因一语颠倒,而全轴为之变动者,亦玄之又玄矣。如有人以驰马伤人改马驰伤人,竟以自脱于罪者;又有人以屡败屡战改屡战屡败,而语意截不相同者,抑亦神乎其笔矣。”

这“灵机四要”并非纸上谈兵,而都有实际成功的案例,堪称“经验之谈”。

史料记载,孙某之女一日倚楼闲眺,一纨绔子弟对其进行调戏,“几不可入目”。孙女羞愤难当,竟自缢而死。讼师张文珊撰写诉状控告,其中一句关键的话是“调戏虽无语言,勾引甚于手足”,一言而铁定此案。

商品经济发展与流通加速,造成各类纠纷增多

中国古代尤其是明清时期,南方一带“健讼”之风盛行。

康熙皇帝在谕批中写道:“朕巡省民生风俗,行次浙江,见省会兵民俱相和揖,生齿番庶,闾里乂安,但观民间习尚,好行争讼。”清代朱轼在上书中也说:“臣巡抚浙江,知杭、嘉、湖、绍四府民最好讼。”

民间的“好讼”之风与商品经济发展有一定关系。

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私权意识不断增强。

明代海瑞任淳安知县时感叹词讼繁多,“大抵皆风俗日薄,人心不古,惟己是私,见利则竞。以行诈得利者为豪雄,而不知欺心之害;以健讼得胜者为壮士,而不顾讼之凶”。

事实上,很多诉讼只是“一言不和,既相兴忿争不已”,而且争必求胜、“终讼不已”,甚至为争胜而“破家无悔”的有之、大肆诬告的亦有之。

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发展与商品流通加速,客观上造成了经济纠纷的增多。特别是,涉及土地、债务和继承等方面的诉讼,“片语不合,一刻颜变,小则斗殴,大则告状不休”。

同时,所谓“面子”文化也是造成“好讼”之风盛行的重要社会心理因素。一旦打输了官司,是一件很没面子的事情;而为了要打赢官司,就不得不去求助所谓的专业人士。由此,讼师的出现,正是反映了社会现实的需求。

应当看到,讼师具有的法律素养和诉讼技巧,的确能为相关方提供一些便利。清代著名讼师谢方樽受理的一起浮尸案,就说明了这一点:

阳澄湖口发现一具男尸,身上并无伤痕,可能是深夜失足落水而死。乡民发现后,就向地保报告了情况。

地保请谢方樽撰写一纸呈文报官,谢方樽则索取100两银子作为报酬。地保一则没有那么多钱,二则也不太愿意,故而只肯出20两银子。谢方樽便草草写了一张“阳澄湖口,发现浮尸一具”的呈文。

地保拿到后,心里感觉不踏实,想想还是另筹了80两,补足100两银子给谢方樽。谢方樽拿到钱后,便在“阳澄湖口”的“口”字上加了一“│”,变成了“阳澄湖中”。这样一来,湖中发现浮尸就与湖口的地保没有太大关系了。

果然,地保上报情况后,县衙以湖中浮尸既无伤痕,不用立案验尸,着令家人领回安葬。

客观上促使官员熟悉法律,避免枉法裁判

历史上,人们对讼师的评价基本上以负面为主。不论是官府衙门,还是平民百姓,似乎很少有为讼师说好话的。明清时期的讼师,也基本上是以“讼棍”的面目呈现在世人面前。

清末民初,有两本关于讼师的书颇为有名,即《中国四大恶讼师传奇》和《中国恶讼师》,以至于讼师撰写的诉状也被称为“恶禀”。尽管其中有些诉状不仅不“恶”,而且还富有正义感,但只是因为“诉棍”的缘故,它也不得不贴上“恶”的标签。

讼师之“恶”主要在于教唆词讼。中国古代的诉讼观以“无讼”为最高境界,而讼师的职业是帮助人们打官司。诉讼越多,讼师牟利的机会也就越大。所以,在官府衙门看来,民间“健讼”之风盛行,很大程度上是讼师教唆的结果。

清朝“循吏”蓝鼎元在《鹿洲公案》描述了一个教唆词讼的恶讼师:

有讼师陈兴泰,穷凶极恶,终日唆讼为生。常创诡名、架虚词,赴道、府控告素不相善之家,或指海洋大盗,或称强寇劫掠。上司提解羁絷牢狱,久之以无原告对质,释宁行销,其人己皆磨累破家,不堪复问矣。而教唆命案,代告包诉,平地兴无风之波,尤兴泰长技也。

讼师如此之“恶”,为什么民众又会对其有着普遍需求呢?如果讼师总是在吸普通人的血,那么即便地方官不起来加以禁止,民众应该也会与其疏远吧?

有鉴于此,清代的王有孚在《一得偶谈》中,就试图将“讼师”与“讼棍”区分开来——彼播弄乡愚、恐吓良善,从而取财者,乃讼棍耳,安得以师字加之,继而强调“讼棍必当惩,而讼师不必禁”。

他的理由是,“若夫安分良民,或为豪强欺压,或为仇盗扳累,大则身家几陷,小则名节攸关,捶胸饮恨,抱屈莫伸,仅假手于庸碌代书,具词呈诉,非格格不吐,即草草敷衍,徒令阅者心烦,真情难达,于此而得一职能之士,为之代作词状,摘伏发奸,惊心动魄,教令对簿当堂理直气壮,要言不烦,卒致冤者得白,奸者坐诬,大快人心。是不惟无害于人,实有功于世”。

王有孚提出的讼师“实有功于世”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讼师的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由枉法裁判所催生的。

古代的衙门官员大多是科举出身,熟读经书,却对法律条文不是很精通。面临复杂的案件时,往往会凭借所谓的情理去判断。而讼师的一纸诉状,凭借对法律的理解以及情与法的融合,加上高超的诉讼技巧,显得更高一筹,甚至会将衙门官员玩弄于股掌之上。

这也正是不少衙门官员对讼师“既恨又怕”的原因所在,也在客观上促使衙门官员去了解和熟悉法律,避免枉法裁判的发生。

因此,清朝“循吏”汪辉祖在《学治说赘》中提出了“律例不可不读”的观点——

若田宅、婚姻、钱债、贼盗、人命、斗殴、诉讼、诈伪、犯奸、杂犯、断狱诸条,非了然于心,则两造对簿,猝难质诸幕友者,势必游移莫决,为讼师之所窥测;熟之,可以因事傅例,讼端百变,不难立时折断,使讼师慑服。

“盖其用心细虑事精,非豪侠者逞其意气之所可比”

“讼师秘本”传授的诉讼技巧,大多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但行当内对运用这些技巧还是有一定底线的。

明代卧龙子编的《萧曹致君术》,在谈到“兴讼入门要诀”时强调,“凡兴讼务宜量力而行,不可妄生异说,枉法诬民。一时告状容易,他日受刑难当”,“凡作词状之人,甚不可苟图一时润笔之资,飘空架砌,坑陷生灵,致两家荡产倾家,大小惊惶不宁。眼前虽得钱渡活,而自己方寸有亏,阴骘损坏”。

应该说,讼师虽然以牟利为目的,但也有一些人,如晚清的曹棣华,对那些“家贫不能聚谢仪者,亦置勿较,有时且给亦银钱为养生之资”。

著名的恶讼师诸福葆虽然口碑不好,但也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之时。据《中国恶讼师》及《刀笔菁华》等书记载:诸福葆在游览杭州天竺山时,路遇土豪飞山虎当场踢死民妇,丢下纹银十两扬长而去,而“民慑其势炎,不敢较”。诸福葆愤怒之下,代为起草了一纸诉状去衙门控告:

窃李某某,绰号飞山虎,素性蛮悍,无恶不为。今兹怒马横行,践民人之亩,民妇出而干预,豪即飞足踢中要害,当即身死。豪全不介意,掷下纹银十两,扬长自去。夫身有纹银十两,已可踢死一人;若家有黄金万镒,便将尽屠杭城?草菅人命,于此可见。不想光天化日之下,而乃有此恶魔。伏祈缉凶法办,以慰冤魂。上伸国法,下顺民情。存没共戴,沥血陈词,哀哀上告。

“夫身有纹银十两,已可踢死一人;若家有黄金万镒,便将尽屠杭城”,堪称经典的“一语灵机”。最后,衙门官员不得不将恶人绳之以法。

关于这个问题,《讼师恶禀大全》的编集者曾作过一个评语,大概能反映人们对讼师的“另一面”看法:用讼师于惩奸毖恶、扶弱植孤之地,其功可甚于豪侠义士万万。盖其用心细虑事精,万非豪侠者逞其意气之所可比,特讼师之不肯为耳。(殷啸虎)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编辑:董雨吉

关键词:讼师 诉讼 诉状 古代 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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