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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厘清野生动物监管部门工作职责的建议

2020年05月24日 18:18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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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厘清野生动物监管部门工作职责的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 民建天津市委会副主委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石玉颖

石玉颖2

野生动物监管工作事关生态平衡和生态文明建设,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事关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形象,责任极为重大。目前,国家层面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对有关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不够清晰、规定不够全面,容易产生监管交叉和空白。主要问题是:

一、 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等行为,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但并未明确该职责分工,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对此也未规定。

同时,野生动物监管工作中涉及交通运输、邮政、商务、网信、通信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职责也不明确。

二、 法律法规规定不协调。《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尚未按照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调整,对监管部门职责的规定,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不一致。

三、 有的监管环节存在立法空白。对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者的监管,对为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提供工具和场所者的监管,对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经营者、购买者的监管,很多地方立法作出了规定,但《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无相关内容。

针对以上问题,为厘清野生动物有关监管部门工作职责,提升国家野生动物监管整体效能,提出建议如下:

一是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中,依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猎捕、人工繁育、进出口、运输、携带、寄递、储存、出售、购买、利用、宰杀、食用等环节,厘清各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作出明确规定,不留模糊区域,彻底解决职责交叉,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的问题。

二是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统筹修订《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确保有关规定与上位法相协调、一致。

三是填补野生动物监管环节的立法空白环节,并明确监管部门,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


编辑:王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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