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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导读⑩ | 公有制的法律表现: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

2020年10月02日 14:58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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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中国物权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民法典物权编以体现和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制度。

1. 国家所有权的性质

国家所有权,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民法典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一规定在宪法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有效衔接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所有权的性质,确立了国家所有权的特殊法律地位。为此,民法典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取得所有权。

2. 国家所有权的范围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民法典第247条至254条规定了国家所有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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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国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另有规定的,也可以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部门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有关权利。除民法典外,我国还有许多涉及自然资源的法律对此都有相应规定,如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1条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做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对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等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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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有财产的保护

国有财产的保护,除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章规定的一般保护外,民法典第258条进一步对保护国有财产予以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采取侵占、哄抢、私分、截流、破坏国家所有财产。侵害国家所有权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除依据民法典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视行为性质和情节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保护国有财产的法定职责。民法典第259条规定,履行国家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如果管理、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现实中,国有资产的流失比较容易发生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主要表现为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等情形。民法典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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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集体财产的范围

集体财产的范围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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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集体所有权包括两个类型,农民集体所有权与城镇集体所有权,二者行使权利的代表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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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方式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权主要是通过农民集体成员行使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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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集体所有财产的保护及农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章为集体财产提供了一般物权保护,民法典第265条进一步为集体财产提供了特殊保护。集体所有的财产,不论是农村集体所有的财产,还是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因集体所有的财产属于成员集体所有,为防止集体经济组织损害成员利益,民法典第265条还特别授予集体组织成员撤销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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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所有权 国家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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