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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与扩散:社会企业政策待“破窗”

2022年12月27日 10:34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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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发起的社会企业善品公社助力四川果农增收。

本报记者 顾磊

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近期联合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开展了社会企业领域的系列课题研究,首期形成了《社会企业的政策创新与扩散研究》(简称《报告》)。

目前,多地已出台推动社会企业发展的多项政策,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地方发展模式。经过10余年实践,政策推动的关键是什么?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社会企业可发挥何种作用?未来社会企业如何实现飞速增长?记者就此采访了《报告》主创团队及相关专家。

多地试水政策推动

《报告》显示,我国社会企业发展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近年来,社会企业的政策推动力在增强。自2011年起,有关社会企业认证及支持的创新政策在北京、广东佛山、四川成都、湖北武汉等地陆续开启,构建了从登记、认定、扶持到摘牌的全生命周期政策保障体系。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以及正确把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这一年之后,社会企业数量显著增长。各地政府拿出资金购买社会服务,同时设立了一些公益创投资金,引发了一轮社会企业发展的高潮。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邓国胜认为,可将2013年视为我国社会企业发展某个阶段的“分水岭”,“这个政策推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社会企业‘搭便车’,受到了一定的刺激,数量有了一定的增长。”

据《中国社会企业与社会投资行业调研报告》,2014年至2017年间,我国每年新成立的、有社会企业“自觉意识”(即意识到自身是社会企业)的机构维持在约245家的水平,其速度和规模都面临发展的瓶颈。

2022年,四川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十四五’城乡社区发展治理规划”的通知》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社区社会企业”,“推动出台鼓励社区服务类社会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同年,北京市也发布了《关于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意见》。

邓国胜认为,社会企业与第三次分配及共同富裕相契合,在我国前途光明,但现阶段政策推动限于地方层面,如果没有国家层面出台政策扶持,难以实现大的突破。

参与社会治理的抓手

社会企业的政策推动离不开顶层设计。2018年,北京市社会企业政策真正走入大众视野,当年,北京市社会企业促进会成立和《北京市社会企业认证办法(试行)》的出台,特别是2019年《昌平区回天地区社会企业认证与扶持试点办法》的颁布,开启了北京市区县政策试点进程。同样,成都市社会企业的发展,城乡社区治理都离不开中共成都市委对城乡社区治理的关注和大力推动作用。

2021年,广东省、贵州省和安徽省在推进培育社会企业政策中都有所动作,多省都组织了调研团队到北京、成都、顺德、深圳等地参访和调研。

然而,政策推动在现实中往往会遇到不少困难。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副书记、民政局副局长陈建领告诉记者,由于社会企业规模不大,在现有的法律政策框架内支持社会企业发展,手段特别受限。今年,北京市出台了《关于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意见》,将极大促进社会企业发展。

邓国胜强调,以政策推动社会企业发展的关键,是在顶层设计层面要认识到社会企业是参与社会治理的一个抓手。

“社会企业为何出现?是因为原有的组织模式难以很好地解决一些社会问题,需要一种新的组织形态特别是混合型的组织形态,能像鲶鱼把水‘搅活’一样搅动多方资源。”邓国胜说:“社会企业其实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组织形态。”

他举成都的例子说,成都将社会企业纳入社会治理范畴,探索如何发挥社会企业在社区治理中的功能。当地不少社会企业扎根基层,发展得不错,例如物业领域的社会企业就做得比较成功。

邓国胜还建议,应从基层做起,从物业、残障服务、养老、乡村振兴等领域入手去培育和扶持社会企业。“我认为乡村振兴领域很值得发展。例如乡村产业发展,如果主导的是社会企业,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会更注重对员工、社区、环境的责任,会令更多村民受益。”邓国胜说。

《报告》也指出,社会企业将大部分利润所得继续投入社会问题的解决中,在农村产业发展过程中,是一种实现初次分配相对公平的创新机制。尤其是合作社机构,如何保证小散农户的利益?邓国胜认为,社会企业性质的合作社是公益目标与市场手段的结合,所以一定会有激励分配制度,合作社要兼顾每一个股东的公平性,更关注员工和村民的利益,在分配方面会做得更好。

政策可分步试点和推广

《报告》提出:“中国社会企业的发展正朝着迅速吸收内化‘本地知识’,等待制度‘破窗’后迎来快速发展的道路摸索前进。”邓国胜认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会加速社会企业的政策突破,“鼓励基层社会企业发展本就是社会治理创新的一个方式。要‘破局’,还真的需要社会企业这种混合型机构。”

根据课题研究发现,《报告》提出了政策建议。

其一是建议各方摒弃争议,抓住社会企业的核心要素,即只要满足两个最基本条件,就可以基本认定为社会企业:一是组织以解决社会问题为目标,并且通过章程或通过股权结构确保组织的使命不发生漂移;二是在当前的情况下,组织的收入30%以上来自市场运营。

其二是建议政府应该高度重视社会企业的独特作用,将社会企业的发展纳入政府的规划之中,制定社会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其三是建议国家层面不一定要很快出台社会企业方面的法律,但可以采取分领域、分地区分步试点和推广的策略。例如,除北京、成都、深圳福田、佛山顺德等地之外,在东、中和西部地区分别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社会企业的试点,取得成功后逐步在更大范围推广。另外,国家也可以在乡村振兴领域、社区治理领域、生态环境领域、养老与残障领域进行试点,制定分领域的社会企业发展政策。

政策推动的同时,社会企业要更多地走入公众视野。目前,社会企业还未被广泛的政策制定者、企业界、投资界及一般公众了解。邓国胜认为,应该先培养大学生、公众的社会企业家精神,让更多人了解社会企业并参与实践。社会企业家精神的传播鼓励创新、使命感和责任感,面对社会问题能够积极参与解决。“总体而言,社会企业家精神和创新意识的传递,不可能一蹴而就,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12月27日   第 10 版)

编辑:王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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