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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组织在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中地位和作用的思考

2014年02月18日 14:05 | 作者:程群力 | 来源: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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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进一步确立和发挥各级政协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渠道作用

  任何民主形式都有一个不断建设、发展和完善的过程。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协组织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法制建设,改进和完善人民政协的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协商民主强调的是合作而不是竞争。没有协商各方的真诚合作,就没有协商民主的顺利进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不断增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各界人士在共同政治基础上团结合作的需要,也是使协商民主保持正确方向、鲜明特色和蓬勃生机的需要。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各级政协党组去组织实施。这就要求,不断加强人民政协党组的建设,以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以及党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得以贯彻落实。政协党组要切实尊重各参政的民主党派的政治地位,通过广泛深入的协商讨论,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的共识,不断巩固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界人士团结合作的共同政治基础。

  二是要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协实施协商民主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对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的表述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关于人民政协的构成、职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在工作实践中使得政协履行职能的程序、内容、方法、结果缺乏了法律效力,当然也就很难保证协商民主的有效性。当前,要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法制化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有关人民政协的构成、职能以及履行职能的形式、程序等从国家法律层面予以明确,使人民政协的协商职能不仅具有政策依据,而且具有法律依据。

  三是要进一步探索完善人民政协实施协商民主的形式和内容。当前,要研究用法律和制度来规定政协开展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原则,明确规定未经协商原则上不得表决和实施。同时要不断完善政协专题协商、界别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多种形式,进行规范化的设计,做到程序合理严密,操作公开透明,制度运转有序,从而增强政协协商的有效性。

  四是要营造政协民主和谐的协商民主氛围。政协作为协商议事的机构,要有一个民主和谐、宽松活跃的氛围,才能使协商民主发挥出独特的作用和优势,真正成为反映民情、吸纳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途径。要认真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增强和民主党派的团结。要营造宽松的氛围,提供平等交流的场所,让参加协商的各方有条件、有机会说话,敢说话、能说话、说真话,允许提出批评,欢迎发表各种不同意见甚至反对意见,让各方面把想说的话都说出来,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心情舒畅地参政议政,形成一个有民主、讲规则、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五是要切实加强政协组织的自身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要求,以突出界别特色、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和加强机关建设为重点,推动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不断提高政协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作者:西安市政协主席)

 

编辑:刘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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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协商 民主 人民政协 政协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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