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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暴,勇敢说“不”

2014年03月24日 13:54 | 作者:奚冬琪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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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应让全社会说“不”

  说起家庭暴力,很多人对它的了解,还是从一部名为《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电视剧开始的。其实,在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初,特别是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在我国召开后,家庭暴力问题就开始逐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正是从那时起,国人的反家庭暴力意识有了长足进步。但同时,更多的人也认识到,家庭暴力不是简单的家务事,而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干预。”据李莹介绍,此后,2001年,我国发布的婚姻法修正案在总则中首次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相关机构的责任和应负的救济措施。2005年,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了应该多部门合作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并规定了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08年,全国妇联、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要求通过设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办法,为受害者提供救助,公安、检察、法院也应当及时办理家庭暴力案件。

  “但是这些法律太分散了。”李莹告诉记者,现在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个别条款之中,而且大都属于宣示性条款,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另外,由于警察、检察官、法官对家暴认识存在分歧,从而导致了处理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有些警察还是传统观念,认为丈夫打老婆,父母打孩子都是人家的家事,我们不能干预。”李莹说,这其中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几年前广受关注的26岁北京女子董珊珊被丈夫殴打致死案。

  2009年10月19日,26岁的北京女子董珊珊被其丈夫殴打致死。2010年7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一审判处其夫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作为当年董珊珊案的代理律师之一,李莹认为本案中最让她惋惜的,就是董珊珊曾有过8次报警,但警方只是扮演了劝导角色,而不是对其丈夫的殴打行为进行干预。所以最终导致没能对受害人进行有效保护,使得还是花季年纪的女子只能在医院死去。

  “警察干预是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干预工作的主要实施方式之一,但是由于传统文化、性别意识等诸多原因,实施起来并不那么容易。”李莹说,“比如在大街上有一个男人殴打女人,警察往往会毫不犹豫地上前制止。但如果这个男人说这是我的老婆时,警察的立场会不会有所犹豫甚至放弃?”因此,在李莹看来,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家庭成员一旦发生肢体施暴行为,只要报警,警方有权且必须干预。但如果警察缺乏“社会性别”意识,或者总是想着“宁拆一座庙,不毁一门亲”、“打是亲,骂是爱”等民间的陈规旧理,也是无法处理好相关问题的。对此,李莹认为,应该把干预家庭暴力培训纳入警察教育培训课程,使民警掌握与干预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工作原则、处理程序和方法。

  “警察干预只是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干预工作的方式之一,其他还包括民事保护令、医疗干预等等,只有全社会都重视家庭暴力问题,都敢于对它说‘不’,才能真正避免更多悲剧的发生。”李莹说。

编辑:于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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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家庭暴力 老人 干预 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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