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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食品安全治理如何倡导尚德守法

2014年06月12日 10:31 | 作者:胡颖廉 |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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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世界性难题,即使在食品安全制度相对健全的国家,食品安全事件也时有发生。为此,各国和各地区不断出台日趋严格的监管措施,提升治理水平,为保障食品安全筑起坚固防线

  让从业者回归道德本色

  在人类古代社会,食品大流通的市场格局尚未形成,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熟人社会”中面对面地进行,是一种基于供需双方相互信任的人身关系。因此,各国食品行业的百年老店都有很高道德水准,倡导做食品要先做人,不少品牌干脆直接取自创始人姓名,带有明显的人格身份特征。

  现代化空前提升了人们对食品数量和种类的需求程度,大工业和大城市改变了传统食品行业的结构和方式。一些国外学者认为,随着社会流动加速,食品生产经营不再局限于一时一地,其人格身份特征日益模糊,商品属性突出,逐步转变成一种基于商业消费的契约关系。由于利益驱动行为成本降低,生产经营者的诚信自律意识难免跟不上市场规模扩张,食品安全的内在风险增大。在过去200年里,西方国家大多经历了因市场急速扩张诱发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给公众健康带来极大损失。例如,1858年美国纽约“潲水奶”丑闻导致当年有8000多名儿童饮奶死亡;1955年日本森永“毒奶粉”事件造成12159人中毒,一些患者至今还在接受治疗;上世纪末英国的疯牛病更是震惊全球。

  在经历了一系列惨痛教训后,人们意识到不能简单把商品经济等价交换原则套用到食品生产经营,必须强调食品的社会和人文特征,让食品从业者回归道德本色。上世纪70年代,一种全新的农业模式——社区支持农业在瑞士和德国兴起,目前正风靡全球。该模式的特征是在农户与消费者之间建立稳定的供需协议,农产品直接由农场送货上门,缩短从农田到餐桌的距离。这样做的结果是供需双方重新回到面对面的状态,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提升互信。与之相似的是,日本和法国从产业政策角度支持中小食品企业和特色有机食品发展,扭转大工业带来的食品“去人格化”,以此提升从业者的道德水平。

  恩威并施引导企业自律

  政府监管是市场的补充而非替代,但除了政府监管,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手段还有很多,比如有效的市场竞争会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质量发展机制,独立的司法审判可以在事后解决食品安全侵权纠纷,行业协会能够让企业产生自律压力,媒体监督可以曝光不法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参与则有助于守住食品安全的“入口关”。

  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都是在上百年市场经济发展后,才建立起以事先预防和全程管理为特征的现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发达国家在长期实践中认识到,现代食品产业的专业性使得监管执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包打天下,靠抽检是检不出食品安全的。理想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应该把各方面的约束和激励集中到生产经营者行为上,“大棒”和“胡萝卜”并举,让食品企业发自内心地意识到守法才是本分。

  一方面是“大棒”够硬,使企业不敢违法。一些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双重权力,是一种“准司法权”,这是其区别于传统行政部门的重要特征。如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内设犯罪侦查办公室,即“食药警察”,其有权对相关人处以刑事罚金,甚至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实现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有机衔接,增加执法威慑。同时,许多国家用巨额奖金鼓励行业内部“吹哨者”主动揭黑,因为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这方面的例子举不胜举,例如2009年辉瑞公司涉嫌健康产品不当营销行为,被美国司法部判处13亿美元刑事罚金,其中的1.5亿美元用于奖励揭露黑幕的1名内部员工和4名律师。再有就是英美法等国家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赋予消费者向侵权人主张远超实际经济损失赔偿的权利,让恶意违法者倾家荡产。

  另一方面是“胡萝卜”够甜,使企业不值得违法。作为现代监管型国家代表的美国,其所有食品安全监管政策都建立在市场运作的科学模拟之上,并经过精准的成本收益分析,否则不得出台。欧洲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在食品行业强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以保险精算模型为基础,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和消费者多方共赢机制,实现系统性风险控制和社会稳定功能。德国实行食品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其不仅针对企业法人,还限制对食品质量安全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在征信体系发达的英国,全国建有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征信系统,将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金融信贷、税收、产品推介,乃至企业负责人个人信用挂钩,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对食品安全失信失范行为的制约作用。

编辑:罗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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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 安全 监管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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