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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相关法律问题与对策”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5年07月06日 15:28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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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常委,中国科协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章良:

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确权制度必须保持长久稳定。但由于我国各地在土地规模和禀赋、生产力和市场经济发育程度、村集体的组织能力和社区习俗方面差别较大,各地农村土地承包期的矛盾和冲突也不同:一是各地对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理解差别较大。二是一些地方村社内部仍然施行每五年依据人口变化进行土地调整,这与土地承包法30年不变以及中央长久不变的精神不一致。三是一些农民土地利用方式在承包期有新变化的,其承包期限并不确定。四是目前正在确权颁证的“承包经营权证”捆绑包含了承包、经营两个内容,权证的30年期限是否隐含了经营权也是30年的设置并不明确。对此,建议:

一、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和土地承包法修订工作,使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有完善坚实的法律基础。当前需要明确、统一关于此次土地确权颁证中的土地承包期的表述及长久不变的含义。

二、 细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村社集体经济管理的权责。特别要把当前实践中的一些新问题反映到法律法规中,如村社内部组织的土地调整合法还是违法,地方和基层如何处置和应对才能实现长久不变。

三、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为基础,加强有关机构的能力建设,完善矛盾调处机制,健全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四、 我国国情复杂、地方差异大,需要加强前瞻性和问题导向的调研和研讨,提高工作系统性。对一些情况复杂、矛盾较大的村社,可在有关法律政策修订之后再进行确权。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农业厅厅长胡汉平:

完善修订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2014年以来,江西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一号工程”,整省推进,上下努力,取得阶段性成果。在工作中,我们也碰到了一些法律政策问题。

一、 关于不动产登记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权的设立和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物权有所不同。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权源于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随成员权变动而变动,而一般不动产物权主要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或变动。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权不能买卖,其变动范围也只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而一般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后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三是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具有完全产权,农民不能自主处置,不能继承,出让、入股也受到严格限制;而一般的不动产物权具有比较充分的各项权能。为此,建议在坚持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特点,从法律法规层面对其做出专门规定。

二、 关于土地调整影响承包关系稳定问题。基层反映三种情况会导致人地矛盾,一是征地,二是严重自然灾害导致承包地损毁,三是人口增减。对于确实因人口自然增减引起的人地矛盾,建议通过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办法来解决。具体做法是,可以借鉴农村税费改革思路,由财政为无地和少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保险或者给予生活保障;对愿意流转土地耕种的无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由财政给予流转费补贴。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华力控股集团董事长、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丁明山:

深化农村土地改革 确保农民土地使用权益

尝试农村“股田制”改革,促进农业发展。“股田制”是指将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人均占股的方式,确定给每个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权益,即“确认权益,不确定地块”的一种方式。农村集体可以按集中组织生产、出租等方式经营,是农民按持有股份进行分红收益的一种方式。

如,某村拥有1000亩土地,全村共100人,每人拥有10亩地的股份权益,农村集体可以将全部土地流转到农业公司或种田专业户进行规模化生产。如果20%的农民不同意出租,可将20%的土地由20%的农民组织种植或者平均分割生产,余下80%的土地由80%的农民决定流转。

“股田制”的优势有:

一、 有利于解决“增人不增地”的困境。若全村因生老病死等出现人口数量增减变化,人均持有股份权益就进行同步更新,按更新变化后的股份额度再进行分红,将解决由“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而造成的“有地无人种,有人无地种”的困境。

二、 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和生态化。

三、 有利于释放沉淀在传统农业生产领域的大量农村劳动力,这部分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后可以及时转移从事第二、三产业。

四、 有利于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农民不但可以获得土地股权的分红收益,还可以通过非农就业赚取工资性或经营性收入,实现农民增收。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土地 农村 确权 承包 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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