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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公正法治 促进土地流转

2015年12月10日 17:36 | 作者:刘晓庄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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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但与预期尚有距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前农村的土地承包方式,使得土地零散化、碎片化,直接制约了现代农业的产业规模化、生产机械化、产品标准化,成为实现农业现代化一大瓶颈,必须努力破解。

专家预测,到2030年,我国城镇化率接近70%,将有2.3亿人从农村转移到城镇。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稳定农村联产承包的格局,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防止农业发生动荡;另一方面又不能用小农经济的思维来指导现代农业,应适当调整农村土地政策,促进土地流转,保障农民增加种地收入。

随着近年来城镇化的强力推进,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一个浅显的道理:进城农民绝不可能带走农村的承包土地,他们需要的是记住这份乡愁,希望落户城镇能够为他们提供较好的就业机会和生活条件;而留村的农民也在现代潮流的激荡下,绝不会满足于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面朝黄土背朝天”,过着祖祖辈辈那种单调贫穷的农耕生活。一个农村农业的变革时代,将在这种大背景下横空出世,农业现代化因之应运而生。

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以更好地适应当前城乡一体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需要,许多工作已经摆在各级政府的面前,唯有担当,广接地气,才能探求好的方案。按照公正法治的原则,结合一些地方的实践经验,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由“法律规定”到“《条例》规范”。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做出了土地承包使用权利的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则明确了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然而,当承包人在无法履行土地承包使用的权利和义务时,现实中却缺乏必要的土地流转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修订完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条款,尽快制定出台《土地流转条例》,运用法律的手段,规范农村的土地流转行为,防止土地承包而不使用的情况发生。

由“三权分离”到“四权明晰”。为了有效推进土地的流转和使用,应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成“四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确立土地产权的主体及其权利范围、责任和义务。成立类似于“土地银行”的农村集体经济中介组织,专事经营承包后需要流转的分散土地的集中使用,明晰土地承包后的经营使用权以及各方的利益分配,实现土地产权由国家、集体到个人的层级让渡。通过在严格程序条件下的“大稳定、小调整”,保持我国土地政策的连续性,并体现在土地承包使用问题上的公平公正。

由“单向流转”到“双向调节”。当下的土地流转,主要是承包户的分散土地向大户流转,即小块地流向大农场,这是社会的一种进步。但是还应考虑到,城镇化的基础需要一定时间的培育和稳固,在这个时期内,受某些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部分进城农民在特殊情况下仍有返回农村的可能。故而,既要让更多的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心无旁骛进城就业,不被农村土地所固化,又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积极防范进城农民的失业风险,规避返乡农民的用地矛盾。因此,建议建立土地使用权可由大户向承包者逆向流转的机制,让进城农民吃下一颗定心丸。

由“权利主体”到“责任主体”。土地产权不能虚化,权利主体也是责任主体,承包、经营和使用土地权利应担负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承包户只领补贴不种粮食,对种粮户而言就是极大的不平等。因此,在修改土地承包法中,不仅要规定土地在承包期限内必须正常使用,还要对承包地撂荒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提出严格的防范措施和惩戒办法,切实加强监督,追究法律责任。通过法律的调节方式,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土地的有效流转。

(作者系江西省政协副主席、民盟江西省主委、江西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公正法治 土地流转 农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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