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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嫌犯流鼻涕被打死,是奇闻也是丑闻

2016年02月17日 09:04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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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1日,甘肃甘谷县看守所的在押人员马容易因流下鼻涕未及时擦拭,遭同监室在押人员谢某强训斥殴打,之后又被拉进监室厕所,遭5名在押人员群殴致死。日前,有兰州律师在微博上实名披露了上述案件。这得到了甘谷县检察院的证实,也被其定性为民警严重失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据了解,有管教民警不履职,违规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巡控民警随意调整勤务安排,并脱岗。

因未擦鼻涕而被打死,还是发生在看守所里,这堪称奇闻一桩。都知道,监狱(包括看守所)是司法追究、法律执行的场所,正义最终往往要在这里实现,这是底线;在押人员的最基本人权——生命权当得到保障,同样是底线。可在押嫌犯马容易却无端被打死,却暴露了这双重底线的缺失。

跟之前多起狱政丑闻,如黑龙江省讷河监狱“猎艳门”、江西警察安排失足女看守所与犯人性交易事件一样,这类情况出现,往往跟当值警察的失职渎职有关。像该案中,有警察“违规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而这种故意默许在押人员欺凌其他在押人员的行为,正是“牢头狱霸”得以制造或被纵容的主要缘由。

“牢头狱霸”原本没什么权力,他们之所以能称霸监室,为非作歹,乃至杀害人命,气焰就源于狱警指派“犯人管犯人”模式下的狐假虎威。而从司法角度讲,跟“牢头狱霸”结成共同体,让其替代性地维护监室秩序,无疑是种司法腐败。

自2009年云南发生“牢头狱霸”殴打在押人员致其死亡的“躲猫猫”事件后,公安部监管局和最高检联合开展了“牢头狱霸”的专项整治。2010年开始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明确规定,严禁警察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否则将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说,禁止“犯人管犯人”本该是一条高压线。既然法令如此明确,红线如此明确,为何还会有警察以身试法?

按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若甘谷看守所相关警察直接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指派所谓“犯人管犯人”,导致马容易被打死,则完全可按“玩忽职守罪”追究责任民警的刑事责任。虑及这事的恶劣影响,有关方面必须依法严惩,以昭示司法底线的不可逾越。

就该案看,比起黑龙江和江西那两起狱政丑闻的处理,当地在处理速度上有其进步之处:因为前两起案件一开始,责任官员仅是受到行政处分,经过“二次举报”、媒体跟进后,才升级为刑责;这次检方事后就已立案调查涉嫌渎职民警。但有关方面还是要反省,为何这类堪称奇闻的丑闻还会发生,尤其是在该事件发生1年前,当地政法委副书记还带队到甘谷县看守所督察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其管理工作予以肯定的情况下?而这类乱象,在基层监狱系统又多大程度地存在?

在一起起狱政丑闻之后,我们希望看到的,不止是个案化的处理,而是从个案反映的现象中去汲取教训,防止其重演。

□季鸿褚(法律学者)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在押嫌犯流鼻涕被打死 “牢头狱霸” 马容易 “犯人管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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