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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立法从善如流的示范意义

2016年03月10日 09:42 | 作者:樊大彧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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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欣慰的是,以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为己任的《慈善法》,在制订过程中倾听民间声音、吸纳专业建议,在最新的草案里调整了互联网公开募捐的有关规定,表达了对各类慈善组织的一视同仁态度。《慈善法》在立法过程中表现出的从善如流,有利于化解争议,也有利于使其成为一部推动社会自治、构建多元成熟社会的善法。一部争议最小、共识最大的《慈善法》,无疑将会更好地保障捐赠者和求助者的权益,也将提升人们对于慈善机构乃至慈善事业的信心。

《慈善法》草案从善如流做出调整,这种态度对我国社会治理可以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其实,《慈善法》立法过程中表现的示范价值,远不止于此。《慈善法》的出台,对中国慈善事业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但还是有舆论对该法是否“有资格”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提出了质疑。有人认为,由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往往是具重大意义的基础性法律,如《立法法》、《物权法》等,相比之下《慈善法》的地位略逊一筹。

《慈善法》草案之所以获得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资格,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示范价值。《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倡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慈善法》因社会教化方面的示范作用,而具备了提请人大大会审议的法定资格。

另外,《慈善法》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还有特殊意义。我国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但现实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比例非常低,往往是几年才审议通过一部法律。加上去年审议《立法法》,此次人大会议已是连续两年审议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立法权的重视和强调。这种宣示对地方人大无疑会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可以引导其更积极地行使地方立法权,凝聚各界共识,完善社会治理。

《慈善法》自提出建立至提请审议,已有十年时间。这个磨砺过程,会让《慈善法》不断对社会显示出积极的示范作用,而最终通过的法律文本,也将更好地发挥出“善心不可欺”的社会底线作用。

编辑: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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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慈善法 公募权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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