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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适时取消企业一般投资项目备案制

2016年03月11日 09:04 | 作者:迟福林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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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以来,我国两次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进行修订,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减少约76%。从实践看,这两年从上到下各级政府加大以简政放权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进一步为企业“松绑”。

但由于多种因素,这项改革仍难以满足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尤其是某些备案走形变样,不仅增加了市场主体的制度交易成本,而且不利于全面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其弊端也很显而易见:比如,有些备案成为变相审批。在实际操作中,有些项目审批虽然名义上取消了,但受传统行政审批体制的影响,一些地方把审批改为前置性备案,不完成备案就不能做,有些备案甚至比审批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眼下,有的部门仍按照审批制的流程标准实行备案。一些行政审批“明放暗不放”,隐晦地实行“备案”,看起来是备案,实际上是行政审批,使得备案制的效果大打折扣。

还有,备案制仍是企业投资项目的前置条件之一。我国实行备案制的初衷是尽可能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缩短企业到政府相关部门办事时间,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从实践看,企业一般投资项目备案制仍属于前置性的行政控制,并不能有效减少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行为。

编辑: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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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 备案制 改革 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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