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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不能等同于“普通话”

民进中央持续为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述建言献策

2016年03月28日 15:43 |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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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就是“普通话”吗?

答案是否定的,最新修订的《教育法》已将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

这一条款修改的背后包含着民进中央持续的建言。最初的故事还得从2011年说起。

2011年,民进中央在北京举办了第一期“同心·彩虹”少数民族中小学校长培训班。部分学员有一个疑惑——为什么少数民族要学习汉族的语言,而汉族不用学习少数民族语言?课题组敏锐地感觉到,这绝不是一个词汇的使用问题,并由此开始关注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问题,认为需要高度重视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表述和加强推广使用。

“汉语”一词在维吾尔语、蒙语和藏语等民族语言中都被译为“汉族的语言”。在国家部委颁发的个别文件中,出现了用“汉语”代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不规范表述,媒体上把汉语与普通话混淆甚至等同的现象更是多见。为此,从2011年开始,民进中央就开始持续向国家领导人和有关部门建言,建议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表述和加强推广使用。2015年3月,民进中央向全国政协大会提出修改《教育法》第十二条的建议。

课题组在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调研的过程中,发现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相关法律中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表述不一致。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与2000年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表述不一致。在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用语用字方面,《教育法》表述为汉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表述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在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方面,《教育法》要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不一致就不严肃,也不权威。

二是与推广普通话应用的要求不一致。汉族地区也有北京话、天津话、上海话、四川话、闽南话等;同一省区也有不同地方语言,广东就有粤语、潮汕话、客家话、雷州话等互不相通。因此,1956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出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提出,“汉语统一的基础已经存在了,这就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普通话”有了国家通用语言的法定地位,推广普通话自此被作为我国重要的政策之一。

三是在对外教育和文化交流中,不适当地将“汉语”代替“中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条,不适当地将对外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简化为汉语教学。乃至已成立的国家“汉办”,其网站上也表明其主要职能是汉语国际推广。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有自己悠久的历史、文化和语言,有些民族还有自己的文字,用“中文”而不是“汉语和汉字”来代表中国的通用语言和文字更为准确,也和国际上的习惯称呼相一致。

编辑:薛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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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进中央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汉语言文字 《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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