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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以来党的宗教工作理论政策成就

2016年04月25日 10:22 | 作者:同言 宗文 | 来源:统战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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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完善了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们党根据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和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不断深化关于宗教的理论认识的基础上,科学总结宗教工作的实践经验,逐步确立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并在全面贯彻这一基本方针的实践中逐步完善了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这简明扼要的四句话,是对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高度概括。2004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座谈会,把这四句话的顺序调整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将其明确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2007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座谈会,对四句话的丰富内涵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会议指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结晶,是长期以来党的宗教工作实践的科学总结,是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根本指针,是应对宗教工作新形势的重要法宝,是解决宗教领域新问题的治本之策。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七大新修改的党章第一次写进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继续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党的十八大新修改的党章也再次强调了这一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要求,对宗教工作作出一系列新论述,开拓了党的宗教政策的新境界。在2015年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三句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讲的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这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新发展,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指针。

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个大方向,全面贯彻“四个必须”的要求。坚持中国化方向,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关键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用中华文化浸润我国各宗教,支持宗教界对宗教思想、教规教义进行符合社会进步和时代要求的阐释,坚决防范西方意识形态渗透,自觉抵御宗教极端主义思潮影响。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必须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强调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是统一全党认识、把握宗教工作方向的必然要求。全党同志在思想认识上必须明确: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应该是一个调动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的过程;既不能只注重抑制消极因素、忽视调动积极因素,也不能只注重调动积极因素、忽视抑制消极因素;发挥宗教积极作用,不是要把宗教当作济世良方、人为助长宗教热,而是要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是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统一战线的必然要求。由于信仰的原因,宗教界人士在信教群众中有较大影响,必须培养一批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发挥他们教育引导信教群众、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宗教工作的积极作用。

编辑:薛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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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党的宗教工作理论政策成就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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