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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平均月入过万元 专家:以猎奇内容创收

2016年06月06日 08:50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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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范未成年人做主播行为

针对未成年人入驻短视频平台做主播可能会对其产生的影响及平台色情及低俗的内容对青少年的危害等问题,京华时报记者采访了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宗春山教授。他称,这是互联网走近生活之后产生的新现象。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互联网缺少管理,国家立法层面及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自身道德方面都存在滞后的问题,这就使得互联网上出现了大量低俗、少儿不宜的内容。且由于互联网无边界,无论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可以接触到这些内容。这样的环境对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有很大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会影响他们的价值观、人生观,甚至对他们的性取向产生影响。

宗春山进一步解释称,未成年人对一些信息缺乏辨别能力,比如一些低俗的两性内容,会让未成年人误解两性关系就是这样赤裸,没有情感和责任,人生观也因此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也在探索中发现自己是互联网中的主人,他们可以从积极的一方面利用互联网。但目前,更多的情况是,过度沉溺于互联网使人感到空虚,部分未成年人离开互联网就会产生焦虑,对身份的焦虑、个人价值的焦虑,这也使得这些人将更多的时间花在互联网中。

宗春山不鼓励未成年人在直播或短视频平台做主播,成为所谓的“红人”。由于未成年人缺乏对事物的辨别能力,很容易将低俗内容、不健康的内容作为自身传播的内容。这对其自身及对社会都有很大伤害,且势必会影响他们学业,更重要的是,这会影响他们的真实生活。

他提醒各位父母,不要过早让孩子走网红、明星的路线,“这是一种不健康的导向。”未成年人尽早地进入娱乐业对他们的身心不宜,娱乐业是成人的“游戏场”,有很多未成年人无法适应的内容。而互联网的游戏规则会让未成年主播面对很多网友的指责、谩骂、侮辱和诱惑,这对于一个不成熟的孩子而言过于残酷,父母需加强引导。

宗春山建议,相关部门应对未成年人在网络上的参与性有所规范,有关部门应该加快立法,加快研究出台保护性政策,防止未成年人在此问题涉入过深。此外,还应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尽可能地规避网络上对未成年人身心无益的内容,相关部门通过立法约束平台经营者,让其无空子可钻。

律师说法

打色情擦边球有违公序良俗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姜健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影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目前根据视频和图片所显示的内容,并不足以认定为刑法中的淫秽物品,因此,尚无法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或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或组织淫秽表演罪。如涉嫌构成犯罪,公安部门应根据侦查结果进行认定。但总体来说,部分主播打色情擦边球、以黄色段子等性暗示内容博眼球等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视频平台所提供的诸多表演都带有明显的挑逗和性暗示,是否认定其为淫秽物品,要由警方确认。如果构成,依据《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之规定,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属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韩骁律师称,近几年随着移动通讯设备终端的急剧增加,淫秽物品犯罪再次呈现猖獗态势,一方面,在传播方式上发生巨大变化,相较于电脑网站的传播方式,安装量巨大的移动终端APP传播速度更加迅速、传播范围更为广泛。同时,淫秽物品本身的形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再局限于先前的小说、图片、影像,各种直播平台和直播软件层出不穷,借助这些平台和软件,所谓的“主播”以各种挑逗裸露、性暗示等动作来博取眼球,获得关注,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但由于目前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与之对应的网络监管技术的落后和监管体系的不健全,使得对网络和移动通讯终端的监管难度加大。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网络主播 猎奇 收入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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