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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转移支付、债务——三大关键词透读2015年中央财政决算

2016年06月29日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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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变相举债等问题警示加强政府债务监管

刘家义介绍,此次重点审计了11个省本级、10个市本级和21个县的债务问题,至2015年底,11个省本级政府债务余额8202亿元,或有债务余额10970亿元。总的看政府债务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但仍有一些主要问题:

——部分地方发债融资未有效使用。如抽查发现,至2015年底,黑龙江、山东、湖南、北京、内蒙古和广东等6个省发行的置换债券中,有138.4亿元(占2%)未及时使用,主要是未达成提前还款协议或偿还手续办理滞后等所致;内蒙古、浙江和湖南等3个省新增债券融资中,有24.23亿元(占4%)因项目未落实等尚未使用。

——有的地区仍违规或变相举债。如抽查发现,至2015年底,浙江、四川、山东和河南等4个省通过违规担保、集资或承诺还款等方式,举债余额为153.5亿元。有的地方出现一些隐性债务,内蒙古、山东、湖南和河南等4个省在委托代建项目中,约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支付建设资金,涉及融资175.65亿元;浙江、河南、湖南和黑龙江等4个省在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235.94亿元资金中,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对社会资本兜底回购、固化收益等承诺。

楼继伟在决算报告中列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硬举措,如所有地方政府债务都要纳入限额并严格按照限额举借债务;所有政府债务都要分类纳入预算定期向社会公开;加快推进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切实履行政府债务偿还责任,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坚决禁止各种变相、违规举债和担保行为等。

“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举债和为外债转贷提供担保,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债,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楼继伟强调,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以及违反规定替企业偿债的,责令改正,并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追究地方政府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完)

编辑: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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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亿元 支付 转移 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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