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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6年07月25日 13:59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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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瑞丽市政协副主席艾徐: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实现禁毒精准打击

德宏地处中缅边境,毗邻“金三角”,是集境外毒品过境、中转集散和毒品消费为一体的毒品危害重灾区。在基层禁毒斗争中,存在若干法律执行标准不清晰或者不统一的问题,需要通过明确、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加以解决。

一、 零星贩毒活动严重、打击惩治困难。对零星贩毒,我国《刑法》第6章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但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对零星贩毒案件的立案标准和证据标准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导致相当部分的零星贩毒人员没有得到应有的打击和惩治。建议强化对零星贩毒的打击惩治力度。进一步细化零星贩毒案件的立案标准。实践中,如果查获的犯罪嫌疑人一次零星贩卖的毒品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可以根据贩毒的次数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简化零星贩毒案件的执法程序,统一证据标准。

二、 吸毒成瘾认定困难、吸毒人员分类复杂。建议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吸毒成瘾人员的戒毒办法。对于吸食、注射海洛因或冰毒的成瘾人员,一般采取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对于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的成瘾人员,一般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吸毒成瘾严重”制定量化标准,以便基层操作。同时,应明确除病情或伤情严重需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的紧急情形外,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公安机关送交的吸毒人员,应当依法接收。

三、 涉外法律法规滞后,对外国人或国籍不明吸毒人员管理困难。建议加强对外籍吸毒人员的管控。对于被采取戒毒措施、能提供他国合法身份的外国籍吸毒人员,可由该国驻华使馆向我国外交部提交相关证明和申请,中国可视情移交或驱逐出境。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尔梅:关注特殊群体的禁毒问题

禁毒工作中,艾滋病患者、残疾人、怀孕或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对特殊群体无论在惩罚犯罪,还是戒毒方面都不能放弃,否则将严重影响禁毒社会化工作的全面开展。

国家应当承担起对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监管的责任,对涉毒犯罪分子依法羁押是履行正当、合法的职责,在羁押的前提下考虑他们的特殊性是正确保障人权。对此,建议:

一、 修改刑诉法,对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再次犯罪的,一律予以收押、判处实刑,切断特殊群体再犯之路。同时体现人性关怀,建设符合特殊群体羁押条件的场所。境外对于怀孕、哺乳期的妇女以及部分患者,一般都予以羁押;监狱设立婴儿室的做法值得借鉴。

二、 加快看守所法立法进程,取消看守所突破法律规定的实质审查权,明确看守所的收押职责,细化“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标准,纠正把握标准过于宽泛的做法。

三、 保障监管条件。国家加大对监管场所特殊设施建设和经费的投入等,使监管职能部门有条件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对特殊群体及时收押监管、执行。

■湖北省宜昌市政协主席李亚隆:用网格化服务管理夯实戒毒基础

宜昌市探索构建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社区关爱”“三位一体”社会化戒毒新体系,组建“3+N”工作小组,着力心理关系修复、家庭关系修复、社会关系修复,重构防止复吸的社会关系。

戒毒工作社会化不是简单的齐抓共管,必须实现三个转变,一是戒毒理念要转变。对待吸毒人员,要从简单的视作违法者,转变为即是违法者,也是受害者和病人;二是戒毒机制要转变。形成基层戒毒工作合力,要从围绕公安配置资源,转变为围绕社区配置资源;三是戒毒方法要转变。要从戒毒治疗为主,转变为社区关爱为主。为此,建议:

一、 戒毒工作要合唱交响。要进一步加强党委、政府领导,切实把禁毒工作从战略高度纳入议事日程;密切民政、人社、文化、工商、旅游等相关部门配合,加大关爱帮扶和环境监管力度;动员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广泛参与,形成戒毒工作大合唱。

二、 戒毒工作要牢固基层。要改变以社区民警为中心、街道办事处“禁毒社工”为平台的工作力量配置方式,进一步把工作向下沉,形成以社区为基础的联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整合作用。

三、 戒毒工作要精确滴灌。要改变大水漫灌的工作方法,针对戒毒人员具体情况,加强心理关系修复,运用心理治疗方法,对戒毒者心瘾环境进行干预,以逐步减轻和消除吸毒者对毒品的心理渴求;加强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修复,通过把吸毒青年带入正常的、积极的青年群体,改变其对社会群体的选择;通过把吸毒青年带入青年创业群体,促其改变就业观、人生观,为其就业提供机会。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禁毒 工作 戒毒 社区 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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