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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称环境公益诉讼未在全国铺开 仅14省份受理

2016年08月22日 07:26 | 作者:郄建荣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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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枫透露,据自然之友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各地从事环境保护相关公益活动的民间环保组织中约有30余家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而其中有意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并不多。

从事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普遍认为,相比我国严重的环境现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仍太少。

“除了个别环保组织外,绝大部分环保组织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意愿都较低。”在王社坤以及马荣真看来,环保社会组织中的法律专业成员较少;部分还都是志愿者;从事环境法律服务的专职成员,投入到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时间和精力难以保证。

葛枫认为,法律对主体资格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也是一个原因。她说,尽管新环保法已经明确了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但是,实际诉讼过程中,一些案件仍然遇到“门槛”问题。“2015年12月,针对云南昆明大型炼油项目,自然之友提起的重大风险预防性诉讼,已按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目前仍在等待结果。”葛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就2010年大连“7·16溢油事件”,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也曾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葛枫透露,2015年3月,自然之友提起的重庆渣堆水污染案和内蒙神华煤制油项目草原生态破坏案至今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回复。

究其原因,葛枫与王惠诗涵认为,各地法院对民事诉讼法、新环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理解不一。“有的做限制性的理解,有的做宽松式理解。”她们建议,在目前只有少数几家环保社会组织有意愿有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状况下,对其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不宜做过多的限制性解释。

同时,她们认为,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冲突比较明显时,环境司法如何能够保持独立,不受行政等各方力量的影响是关键。此外,目前,社会组织发展的还不成熟,很多地方的法院对社会组织的了解有限,因此会十分谨慎的对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这也影响了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

葛枫与王惠诗涵提出,不能再为环境公益诉讼立案设置门槛。

编辑:杨岚

关键词:诉讼 公益 环境 环保 葛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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