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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称环境公益诉讼未在全国铺开 仅14省份受理

2016年08月22日 07:26 | 作者:郄建荣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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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允许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自然之友对2015年社会组织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各省立案情况进行梳理发现,全国只有江苏、贵州、山东、福建、浙江、宁夏、辽宁、湖南、河南、海南、天津、北京、安徽和四川等14省(市)的法院受理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从统计情况来看,江苏、贵州、山东和福建在立案数量上分别是11起、8起、4起、4起;浙江、宁夏、辽宁、湖南、河南、海南、天津、北京、安徽和四川也实现零的突破,分别有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立案受理。”葛枫说,综合分析来看,一个区域是否有专门的环境司法机构设置、当地政府及司法系统是否对环境司法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持积极开放的态度,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当地能否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因素。

据她介绍,贵州省的8起公益诉讼案件均在贵阳清镇市人民法庭生态保护法庭立案受理;福建省共有4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立案受理。“福建省是林业大省,之前,省各级法院系统有专门的林业审判庭,现在更名为‘生态环境审判庭’,将单纯的林业林权保护拓展到全面的生态环境保护。”葛枫说。

葛枫指出,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中只有14个省(市)受理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她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尚未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同时,社会组织不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也是一个缺憾。“由于行政诉讼法缺乏公益诉讼的明确规定,2015年没有社会组织为原告的行政公益诉讼。”葛枫说,目前,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在此基础上,也应该积极探索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多元化,鼓励社会组织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一来进行探索。

葛枫提出,社会组织举报到检察机关,要求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检察机关无正当理由不提起的话,社会组织作为主体发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应当立案。

新老法律不衔接影响案件受理

据葛枫介绍,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诉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等7被告海洋污染案中,大连海事法院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裁定原告不符合起诉资格,不予受理。同样是针对溢油事件提起的诉讼,“绿发会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及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洋污染案”却被法院依据环保法受理。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这条规定如何与新环保法第58条规定衔接成为亟需解决的立法问题。”葛枫表示。

编辑:杨岚

关键词:诉讼 公益 环境 环保 葛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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