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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党委原常委宋志国获刑 曾5万购130万房产

2016年08月31日 16:55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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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并非法获利,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新疆兵团党委原常委宋志国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志国犯受贿罪,于1月29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遵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5月11日法院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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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原常委宋志国

 

经查,2009年4月25日,时任新疆兵团党委常委、第八师党委书记、政委,石河子市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宋志国,率团赴浙江某实业纺织有限公司考察。宋志国在其入住的大酒店房间内,收受某纺织公司董事长朱某所送现金80万元和价值12900元的黑色LV男式背包一个。2009年9月,某纺织公司顺利收购新疆石河子某纺织有限公司。上述赃款已退赔,赃物已追回。

2007年至2011年,宋志国利用担任兵团党委常委、第八师党委书记、政委,石河子市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石河子开发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某所送住宅1套,商铺4套,价值1345132.77元。2013至2014年,宋志国先后将某小区住宅1套、1间商铺出售,出售所得款项150万元。宋志国还通过出租上述房屋,非法获利560167元。赃款、非法获利已退赔,另外3间商铺已查封、扣押在案。

编辑: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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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宋志国 新疆兵团党委原常委 宋志国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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