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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2016大案要案:非法疫苗谋财害命 手铐让他们清醒

2016年12月29日 19:45 |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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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敬波:应该说疫苗案集中反映了我们整个监管体系的问题,所以我想对国家整个的未来的法律发展,或者未来三十年的法律发展,我们应该把更多的力量呢,放在法律的实施方面,那么尤其是要放到事中、事后监管这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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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积极介入到这样的这种违法犯罪当中去,我想至少可以发挥两方面的作用,一个就是打击违法犯罪,第二个呢就是,检察机关和法院,还是可以通过积极地司法监督,来促进政府去履行职责。

点评:疫苗安全大过天,严防死守不为过。问题是,除了防守,还能不能主动出击,查漏 补缺。公众号“《桂公梓》”对山东非法疫苗案的评价是这样的:民众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零容忍,这是山东疫苗案引发广泛关注的原因。在司法机关的彻查下, 山东疫苗案水落石出,庞红卫母女及非法利益链条上的数百人即将接受法律的制裁,相关规范和文件也紧跟着出台。但是,值得注意和检讨的是,疫苗监管的法律法 规一直存在,职能部门也一直运转,却没能堵住问题疫苗监管和流转上的漏洞。

未来,怎样把纸面上的规范落到实处,补上一切可能出现问题的短板,才是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一剂良药。

“顶格”重判 天津爆炸案警钟长鸣

监管部门要肩负起自己的职责,如果懈怠,必将受到法律问责,对天津爆炸案中那些玩忽职守的监管者施以法律的顶格判罚,就是最好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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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次备受公众关注的庭审,因为它审判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015年8月12日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线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了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

究竟谁该为无辜的生命瞬间的逝去负责?2016年,这起系列案件公开公正审理并依法宣判,终于还逝者以尊严和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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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火灾爆炸事故中,瑞海公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等人以贿赂、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多份临时港口危险化学品经营批 复,并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骗取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验收,可谓是“机关算尽”、“层层通关”;而一些瑞海公司的前员工和股份代持人,对瑞海公司违法经营的行为 也是不管不问,犯罪故意非常明显。最终,法网难逃,这些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不同刑罚,充分体现了刑法的严厉 性和公平公正性。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助理检察员 乔大元:如果说在港区内要从事危化品的经营,必须要取得这些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这两个证,而办理这两个证又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手续,包括发改委立项环评安评还有能评卫评等等一系列的手续。

天津市水运评审中心原副主任宋维敏(证言):2015年1月下旬,李志刚给我办公室打的电话,让我再安排一次瑞海公司安全验收评价审查会,还说瑞海公司的安全验收能过就过了吧,瑞海公司着急拿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化学品货物作业附证。

失职失察滥权 最终酿成特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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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与有关政府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履职不到位也密切相关。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 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 而正是这些负有审查、监管职责人员的失职渎职和受贿放行,客观上为不法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行为开了绿灯,最终酿成这起惨烈的特大事故。

此次“8·12”事故系列案件的判罚,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作出的“顶格”处罚,直接针对的就是多年来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对主管一把手追责不足的 状况。比如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期为七年。在此次法庭判决中, 25名官员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5人,占60%,其中4人顶格判处7年有期徒刑,占全部职务犯罪人数的16%;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有10人, 其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仅有2人。

五名省部级官员被追责 以为镜鉴

“顶格”的判罚,既是给受害者、给社会一个交代,也为企业立下了规矩,给审批监管部门划了底线。

除了这些入刑人员,还有包括五名省部级官员在内的74名责任人员被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五名省部级官员被追责,这个力度是以前没有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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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敬波:对于这些比较恶性的案件,通过法院的公开宣判,那么实际上我想是昭示了我们坚决地打击类似这样的违法犯罪的一个决心了。那么另外呢,实际上也是体现了一种法制的权威性。

判决已定,然而,这起特大安全事故留给我们的思考却并没有停止,重特大安全事故也仍有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敬波:对企业来说,通过安全生产它要建立起一套,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安全生产的一些制度,但是这些制度能不能运转良好,或者说企业它是不是真的去落实这些制度,这个是要打一个问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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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我们虽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企业要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但是如果它没有做到,我们后续没有监管的话,那么这实际上就会在企业当中形成一种这种恶性循环。

统计表明,90%以上的事故都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所致。但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对未引发事故的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只能施以行政处罚。

事实证明,安全事故是经济社会发展最无情的验收员。

生产责任比天大 须以改革筑牢根基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安全生产摆在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有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起 数、死亡人数从2002年到2015年连续13年“双下降”,其中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70.3%、67.2%。但也要看到,当前安全生产形 势仍然严峻,任何时候都不能麻痹大意。一些地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我们,安全生产责任比天大、须臾不可放松,必须以改革筑牢安全的根基。

改革意见出台 重大风险“一票否决”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纲领性文件。

《意见》明确提出并多次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并明确了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安委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

中国工程院院士 凌文:首先我们研究发现,出事故绝大多数,90%以上都是责任不落实,因此这一次把安全生产责任明确是企业的主体责任,而且明确是法定责任,那么对企业负责人来说就是一个很大的震撼,很大的压力,他就必须是把你所有的措施,全方位的全过程的去落实。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梳理 2016大案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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