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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实施新规: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1.5倍

2017年02月15日 17:11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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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市民政局消息,《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目前已正式实施。按照办法要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提供日常生活用品等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提供住房救助、提供教育救助六项内容。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京籍3类三无人员纳入救助对象

办法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包括具有北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须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项条件。

年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乡镇或街道办事处需对特困人员每年复核一次,根据特困人员的具体情况,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办法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6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电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除基本生活条件外,救助内容还包括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提供住房救助、提供教育救助。同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救助供养经费由区民政部门统筹使用,不得按标准平均分配。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档,分别不低于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40%和60%。

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

医疗费用方面,办法明确,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特困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不足部分从救助供养经费统筹支出。特困人员因病需要住院陪护的,陪护费用也从该经费支出。

在住房救助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将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市场租房补贴和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同时,通过冬季燃煤自采暖救助、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和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等方式给予供暖救助。(记者吴为)

编辑: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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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员 特困人员 供养 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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