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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实施新规: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1.5倍

2017年02月15日 17:11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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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点

分散供养人员可由社会组织提供生活照料

根据办法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鼓励其入住供养服务机构,优先安排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者入住机构。区属供养服务机构要保留一定比例床位。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安排到户籍所在地供养服务机构就近入住;也可由每3至5个毗邻的乡镇街道组成协作区域,选择该区域内一所设施条件较好、服务能力较强的供养服务机构,作为定点机构,统一接收区域内特困人员。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委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养老照料中心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在费用方面,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由区民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按照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按月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按月为特困人员发放零用钱,零用钱标准由区民政部门制定。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基本生活标准按月为其发放生活费。日常照料费按月拨付供养服务机构或照料护理人。

■ 释疑

如何判定救助对象标准?

无劳动能力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实施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和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4)经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 指居民缺乏基本生活所需的稳定经济来源,靠自身无力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一般情况下,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可认定为《实施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 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是指法定赡养义务人没有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能力;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是指法定抚养义务人不具备监护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一般可以参照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情形确定。

■ 链接

特困救助如何申请?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编辑: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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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员 特困人员 供养 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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