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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化言行破坏正常社会文化生活秩序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解读

2017年07月14日 15:29 | 作者:范玉显 | 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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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举了极端化的主要表现,其中,受极端主义影响“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必须予以禁止。

干预文化娱乐活动等极端化言行破坏正常社会文化生活秩序

“三股势力”以净化宗教为由,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有诸多恶劣表现和后果,比如:他们抵制现代或民族传统服饰、音乐、舞蹈及诗歌;抵制正常的麦西热甫、踢足球、打篮球、打排球、读书、歌唱比赛等文化体育活动;穿着佩戴或使用带有宣泄狭隘情绪的饰品、服装和物品;以文化交流、语言学习等为名来传播极端思想;干涉他人婚丧习俗,违背民族风俗习惯;抵制政府宣传教育,破坏公共文化娱乐设施,打砸电视机、广播设备设施等,拒绝收听观看正常的影视作品等等,这些言行对社会危害性极大。

文化是一个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力量。没有文明的继承和发展,没有文化的弘扬和繁荣,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文化娱乐活动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是展示、传播和浸润现代文明和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与形式,而“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言论和行为破坏了各族群众正常的社会文化生活秩序,严重侵犯了他人正当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明显的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干预文化娱乐活动等极端化言行社会危害性极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五十一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群众正常的文化娱乐活动是自觉自愿、生活必需、合情合理、正当合法的日常行为活动,也是继承发扬和发展繁荣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方式和渠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言论和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利,破坏了社会文化生活的和谐秩序,是一种明显的极端化言论和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第一,这种言行阻碍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实现。这种言行背后的错误理念,容易造成群众思想狭隘、封闭保守、固化偏见、自我边缘;容易引发矛盾、升级纠纷、破坏和谐。同时,这是对国家和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民族宗教政策、经济社会民生等重大决策和工作的公开抵制、是对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极大阻碍、是对地方文化事业发展的公然破坏,不利于地方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不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民生保障改善、民心相通凝聚。

这些言行扰乱了人民群众正常的文化生活秩序,干扰群众正常生活,造成人们思想混乱,不利于人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也不利于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和正常宗教秩序的形成。其走向发展就是与“双泛思想”、宗教极端思想同流合污,使得宗教狂热、“三非”盛行,利用被歪曲的宗教教义来干涉干预婚丧嫁娶、教育、司法、行政,错把极端当潮流,错把浊流当源头。这种言行严重干涉和限制了他人的行为自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文化秩序。

第二,这种言行阻碍了新疆工业化、现代化、城镇化和信息化的进程。文化既是生产力,又是软实力,还是重大民生。“干预文化娱乐

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言论和行为是与现代文明社会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的言行,脱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背离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不利于发展提升地域和民族文化自信与文化自觉。这种言行是对文化生产力的破坏,阻塞了人们获取现代社会信息、共享现代文明成果、感受现代文化气息的通道,阻碍了开展正常文化娱乐活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宗教和睦和谐、文明交流互鉴、社会稳定发展。

第三,这种言行阻碍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社会发展的驱动力之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全面协调可持续。我们既要物质富裕,又要精神文明,既要生活小康,又要思想健康。小康社会既要物质小康又要精神小康,既要经济小康又要文化小康,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既是经济实力的强大,又是文化软实力的强盛。《条例》中所列上述言行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步伐,阻碍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属于自我疏离、自我疏远与文化不自信的思想表现,人为造成精神的沙漠、文化的孤岛、思想的贫瘠,与现代社会文明进步、文化繁荣发展的要求格格不入。

第四,这种言行严重威胁意识形态领域安全。《条例》中所列上述言行是对国家和自治区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的公开抵制,是对社会主流文化和信息传播主渠道的拒斥,其结果必然导致出现大量对党的方针政策不了解的“党盲”、对国家政策规定不了解的“政盲”、对法律法规不了解的“法盲”、对文化知识不了解的“文盲”、对正确宗教教义不了解的“教盲”,导致教民、群众乃至个别党员信神不信党、信教不信法,个别党员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导致宗教情绪高涨、宗教氛围浓厚、极端思想加紧渗透,严重威胁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和国家总体安全。

干预文化娱乐活动等极端化言行必须依法追究严惩不贷

《条例》中所列上述言行具有诸多严重的社会危害,必须予以全面预防、遏制和消除。若涉嫌违反国家行政、治安、宗教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社会管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还必须及时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等予以追究和惩处。

干预文化娱乐活动等极端化言行必须予以全面预防、遏制和消除

在意识形态领域,我们一定要做好正面的宣传舆论和教育引导工作。

一要坚持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坚决做好去极端化工作,不断挤占、压缩“三股势力”及其思想的生存和传播空间,铲除极端思想产生的现实根源,阻断极端主义传播的途径,强化舆论工作的引导力,增强受众的鉴别力和免疫力,提高意识形态工作整体的战斗力。

二要坚定占领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宣传系统尤其是主流媒体要坚定占领宣传思想文化阵地,搞好主流媒体自身队伍和能力建设,提升自身能力素质、加强内容审查把关、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

三要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党和政府的政策只有通过宣传才能为群众所了解,才能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要坚持大宣讲、大统战、大传播、大融合,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全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群众远离极端,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四要创新文化产品创作传播的方式方法。提升文化服务和产品的质量、水平,多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创作引起群众共鸣的作品,多开发群众乐于接受的节目,既要富口袋又要富脑袋,边富边教、寓教于乐。

五要坚决清除“两面人”。既要集聚正能量,又要消除负能量,清除害群之马,营造一个风清气正、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另外,要做好群众工作和民生工作。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部署的各项民族工作、宗教工作、统战工作、民生工作,坚决落实“九大惠民工程”、深化“访惠聚”驻村工作和“民族团结一家亲”活动以及民族团结联谊活动,吸引群众坚决自觉搞好大团结、促进大和谐、奔向好生活,引导群众与“三股势力”作坚决斗争。(文/自治区党委党校民族宗教理论教研部范玉显)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言行 文化 秩序 条例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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