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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规范经济犯罪案件办理 涉案财物不得超权限查封
规定第18条还明确,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采取调查性侦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此外,公安机关立案后,在30日以内经积极侦查,仍然无法收集到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充分证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
立案侦查过程中如何避免出错?
——这些情形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为在立案侦查过程中尽量避免出错,规定还对撤销立案的一些情形进行了明确。
规定第25条明确,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情形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12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2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案件情形的。”
规定明确,撤销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停止侦查活动,并解除相关的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涉案财物管理如何更规范?
——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
经济犯罪案件中常常涉及大量财物,如何管理才能避免疏漏,也是此次规定重点破解的问题。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对媒体解读规定时称,“相关条文进一步细化了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程序,体现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既要保持打击犯罪的力度,又要注重文明执法的温度。”
例如,规定第46条就明确了,“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
规定还提出,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到分割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条款第47条明确,对不可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或者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与涉案金额相当的其他财物。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
此外,规定还明确,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互联网等经济犯罪案件谁来管辖?
——一般由最初发现、受理的或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上述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对媒体介绍称,近年来,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多发,但这些经济犯罪案件线索较少,查证相当困难,且容易产生管辖争议等问题,导致有的地方公安机关经常不敢立案、不愿立案,相互推诿,应付了之。
此次出台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规避。例如,规定第11条第2款重申和强调,“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指定管辖的除外。”
该负责人对此解读称,上述条款适应了信息化时代下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态势,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全面管辖原则,以消减群众投告无门现象发生。(完)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官方规范 经济犯罪案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