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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教授付林科研经费案追踪

2018年01月16日 07:17 |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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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树森此前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表示,这380万元确是赞助,并非购买设备。张世钢等人也表示,设备实际使用者一直是付林团队,且该设备对于富龙方面的生产没有用处,课题试验完成后,留在赤峰的设备便荒废了。付林的辩护律师周泽也表示,他曾亲赴赤峰调查,所见与张世钢等人所言相符。

后来,由于付林在清华大学科研账户上的资金不多,环能瑞通向清华大学账户打入105万元。张世钢等人均认为,由于付林身兼3家单位的实际负责人角色,掌握着3个科研经费账户,在发生资金往来时,的确产生了一些名义上的混乱,但每一笔钱都有支付记录和相关票据,可以证明所有花销全部用于科研,没有造成任何资金流失,不存在科研经费损失。

付林与山西双良的合同中是否写明费用?

海淀区检察院对付林的第二项指控为挪用公款罪,起诉书显示:付林于2011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研究院能源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能源所与山西双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西双良再生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西双良”)签订、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指令山西双良将应付能源所的600万元支付到北京华清泰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清泰盟”),其中437万元被华清泰盟用于经营,案发前已全部归还。

华清泰盟于2010年8月注册成立,法人代表是曲燕,实际是环能瑞通的承接单位,此后环能瑞通不再实际经营。曲燕说,环能瑞通在运营管理上不太规范,出现过一些劳务、业务方面的纠纷。张世钢介绍,在环能瑞通时期,付林团队主要从事科研,环能瑞通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安置课题组的工作人员,几乎没有管理可言,最初由付林一个朋友代管,后来由一位员工管理,公章等都在这位员工手里。

2009年,付林团队在赤峰的试验工程取得成功,在热电联产行业有一定反响。2010年7月,课题的另一个示范工程在山西大同启动。张世钢介绍,这是团队第一次承接大型工程,合同资金上亿元,为了在参与建设中有一个整洁的平台,付林等人决定新注册华清泰盟来替代环能瑞通。

2010年12月,大同的示范工程竣工投产。张世钢说,科研工作取得重大成果,至此,科研成果转化的工作才被团队正式提上日程。

与付林最初苦苦寻求企业协助不同,此时不断有企业找上门来谈合作,其中包括山西双良。

山西双良的母公司双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双良集团”)位于江苏省江阴市,企业官网介绍称,其为以节能环保为核心,集多产业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张世钢介绍,山西双良当时的业务主要是运营,设备生产的业务是双良集团在做。

付林团队的重要成员、现任能源所所长边兵回忆说,山西双良的相关负责人陈喜报后来找到付林团队,表示其业务遍布整个山西,手头就有至少8个热电厂的余热改造权,付林对此表现出很大兴趣。2011年3月,山西双良与能源所就合作签订了9份合同。其中8份是《建设工程可研合同》,合同规定,将对热电厂一端采用相关技术增加余热回收系统;另一份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规定,将对集中供热网一端进行建设改造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据边兵和张世钢介绍,签订这些合同时,可行性研究尚未完成,而这部分经费是依据工程总投资额确定的,此时不知工程总投资是多少,因此无法确定相关费用,按照行业惯例,合同中关于款项的支付方法及支付金额均为空白。边兵还说,目前在能源所手里的合同,这些地方也仍然是空白。

2011年4月,项目的部分可行性研究工作完成,山西双良方面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能源所、华清泰盟签订了《付款补充协议》。与此同时,能源所、华清泰盟与山西双良也在就工程技术总包合同进行商讨。《付款补充协议》规定,虽然技术总包合同尚未签订,但为保证可行性研究等工作顺利进行,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总包合同中的可研和设计费用首期预付款600万元,而这600万元将由山西双良支付给华清泰盟。

据曲燕等人说,日后双良方面举报,称付林要求山西双良将本应支付给能源所的600万元,支付给了曲燕名下的华清泰盟。根据起诉书,付林挪用公款的依据是,他在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指令山西双良将应付能源所的600万元支付给华清泰盟。按边兵的说法,《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中并未规定支付金额,能源所手头的合同相应处为空白。

辩护律师周泽说,他翻阅案卷时发现,由山西双良方面出示的合同上,空白处却有手写的“600万元”字样,但没有经过双方盖章确认,两份合同内容是有出入的。

曲燕、张世钢、边兵等人均表示,山西双良支付给华清泰盟的600万元,不是依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而是履行后来的《付款补充协议》,用于支付可研和设计费用的首期预付款,协议规定的接收单位就是华清泰盟。

付林在看守所中发出的书信写道:“600万元支付给华清泰盟是三方共同商议的结果,该款项是双良委托能源所、华清泰盟的技术总包中的首付款。‘600万元’在能源所与双良签订的设计合同中从来就没有出现过,是双良伪造了合同!”

付林与双良的交往旧事

付林为何说双良伪造了合同?有何依据?如果合同确属伪造,双良又为何要这么做?付林与双良方面有什么过节吗?

边兵说,当初山西双良来找付林团队谈合作时,除付林外,整个团队都表示反对。据他介绍,在山西的合作项目中,主设备部分差不多占了总投资额的一半,山西双良答应这部分由华清泰盟来做,“但整个团队都不认为双良方面会把这项业务让给华清泰盟,即使山西双良没有设备制造的能力,但双良集团的一项主要业务就是生产吸收式制冷设备,之前双良集团高层曾多次来找我们商谈,希望我们能在技术上支持他们生产这种吸收式制热设备。”

张世钢补充说:“我们当时已经知道双良集团也在参考我们的设备和已经公开的专利技术,组织研制这种设备,并也在申报专利。当时山西双良表示,由于华清泰盟的产品研发能力强并且已经有了业绩和专利,而双良集团生产的设备能否达到质量要求没有保障,所以他们要委托华清泰盟生产主设备,但除了付林相信这一说法,我们谁都不信,后来达成合作也是付林主导的。”

边兵介绍,付林团队与山西双良达成合作后,情况很快发生变化,2011年5月,“山西双良说,按照双良总公司要求,设备必须由双良方面生产,由华清泰盟提供设备参数和技术”。边兵说,“双良方面曾与付林谈合作的相关负责人,甚至对付林流露出愧疚”,但此时一些项目已通过可研评审。这个变化让付林很恼火,协商无果后,付林团队与山西双良合作全面停止。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清华教授付林 科研经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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