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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教授付林科研经费案追踪

2018年01月16日 07:17 |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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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林方面介绍,因合作不再继续,华清泰盟收到 600 万元后,向共同参与可研工作的3家委托设计院支付了161万元合同款,除去缴纳的税费约35万元,于2012年9月起将剩下的400余万元分批打到能源所账户。

与山西双良的合作虽然停止,付林团队的技术仍在推广应用中。

曲燕说,由于新技术打破了行业原有的利益格局,蕴藏着极大的经济利益,一直以来就遭人嫉妒甚至威胁,“就像一些人说的,付林就是个抱着金娃娃的小孩”。

2011年9月,华清泰盟与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源深”)合资成立了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华源泰盟”),由北京源深控股。曲燕说:“商务和管理实际上是交给了他们。”

2014年6月,北京源深将所持华源泰盟股份挂牌出售。曲燕说,由于此前在公司管理方面出了不少岔子,付林疲于商业上的应付,所以也准备把股份卖掉,不再涉足。她说,此时双良集团的人又出现了,要求他们把公司卖给双良。

2017年8月,付林在看守所中发出的书信中写道:“2014年以来,江苏双良公司副总裁×××和双良驻京负责人××多次找到我,当面威胁我,要求我唯一与双良合作,否则让我入狱10年以上。”

双良集团最终未能竞得华源泰盟股份。

付林案发生后,曲燕在对外发布的一份文字材料中称:“2014年7月,双良公司以2011年能源所和华清泰盟与其山西子公司企业间技术总包首付款600万元涉嫌犯罪为由,在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报案……江阴市公安局受理此案后,派出两名警察前往清华大学调查取证……没有发现任何犯罪事实和证据,此事不了了之。2015年,双良公司又以此项目为由再次向清华大学纪委举报付林侵吞公款。清华大学纪委向清华规划院了解此事,规划院向纪委全面做了情况汇报和说明,认为该项目事实清楚,其操作符合规划院工作流程,未损害规划院任何利益。”

付林的辩护律师周泽在翻阅案卷材料后,认为江阴市公安局的调查有些蹊跷,“如果那次是调查山西双良可能存在的经济问题,那管辖权应在山西方面的公安,为什么是双良集团所在地的江苏警方前来调查?”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致电规划院院长袁昕,他证实了规划院和付林都曾配合过相关方面的调查,但此前未曾发现付林存在经济问题,而江阴公安局也未曾向规划院反馈过调查结果。袁昕表示,如果仅从经济角度考虑,能源所的经营状况良好,非但没给规划院造成损失,还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关于付林与双良方面接触的整个经过,《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分别致电双良集团副总裁马福林,以及山西双良曾与付林有过较多接触的陈喜报。马福林表示,就双方的接触经历,付林方面曾通过自媒体和新闻媒体进行过大量描述,但其中多有不实之处,且“一些媒体报道带有目的性”。“在法院判决结果出来以前,双良方面不会发表观点,在判决结果出来后,双良将主动与媒体联系,还原事实真相。”陈喜报则接通电话后一听记者身份就直接挂断了记者电话。

辩护律师为何要做无罪辩护

2016年3月17日,付林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付林涉嫌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据周泽透露,最初的起诉意见书不只这两项罪名,而是指控付林涉嫌4项犯罪行为,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

付林辩护律师周泽表示,他将为付林做无罪辩护。

关于付林涉嫌的贪污罪,周泽认为,国拨的经费不归清华大学所有。清华大学和环能瑞通都是课题项目参与单位,项目组约定所有国拨经费首先落到清华大学账户,再根据课题研究和进展情况由清华大学账户分拨至其他各承担单位,清华大学只是经费的代管单位;环能瑞通公司作为负责样机研发及试制的课题参与单位,有权使用清华大学代管的科研经费,根据规定也拥有样机的所有权;富龙热力与环能瑞通不存在真实的样机买卖关系;由清华大学支付给同方川崎的327万元,也已经作为样机生产和测试的费用实际使用了,既然是依据课题研究目的使用,就没有“经费损失”可言。

而关于付林涉嫌的挪用公款罪,周泽认为,案涉山西双良支付给华清泰盟的600万元,系根据山西双良、能源所及华清泰盟的三方协议,由山西双良支付给华清泰盟的技术总包合同预付款。华清泰盟是合同一方并且实际承担工作,由它接收合同预付款没有任何问题;华清泰盟在支付完协作单位费用后,根据与能源所的合作关系,将剩余款项分期给了能源所,华清泰盟既没有使用该款项用于本公司经营,也未向付林个人支付任何费用;600万元并非山西双良与能源所之间于2011年3月《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中约定的款项。《建设工程合同》并没有明确合同金额,相应位置为空白,能源所持有的合同上即是如此。“但山西双良据以举报付林的同一合同,金额的空白处却填写了‘600万元’的金额,显然是其自行添加变造的。”

法学家为何联名为付林求情

付林案在法学界也引起关注。

高铭暄、樊崇义、赵秉志、张智辉、方向等5名国内知名法学教授联合撰写了一份《付林涉嫌贪污案 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曲燕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提供了该意见书的复印件,在其第四部分“论证结论”中写道:

“科技领域的犯罪认定较为复杂,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在2016年7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提出了‘办案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重点科研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鉴于环能瑞通真实参与了科研活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付林系重点科研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对本案所涉行为的性质认定与和处理,应当依据本案基本事实和最高检的意见,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发,从宽认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关于涉嫌贪污罪,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陈忠林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认为,付林无论是代表清华大学,还是代表能源所或者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如果能够证明在赤峰的试验设备实际归付林团队所有,试验设备实际由付林团队用于课题规定的相关科研任务,并且能够证明设备的实际所有权没有发生变更,那么就不构成贪污罪,顶多算是不规范地使用了仪器设备。富龙方面以“购买设备”的名义向环能瑞通划拨款项,这是对付林不利的地方,但刑法看实质,如果付林能够证明这只是一个名义,实际是富龙方面进行的科研经费赞助,那就应该罪名不成立。

关于涉嫌挪用公款罪,陈忠林表示,能源所与华清泰盟都是同一项目的参与单位,如果涉案的600万元没有被付林用于私人用途,没有非法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事项,且最后款项又归到了能源所账户,一般来说不应该追究。从刑法的意义上说,挪用公款的核心是把钱用在了不该用的地方,所以如果付林把钱都用于这一项目,那么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且从相关证据看,双良方面提供的合同上有填写“600万元”字样,而能源所保存的合同没有填写金额,那么以哪份材料为准,还有待商榷,最终得由法院认定,而仅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认定涉嫌挪用公款罪的证据还不够充分。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清华教授付林 科研经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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