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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鹦鹉案当事人出狱立规不养动物 称亏欠家人

2018年05月17日 08:08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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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5年,二审改判2年

检方审查起诉前,任盼盼跑去找很多律师,被一一拒绝。任盼盼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律师们看来,这起案件闻所未闻,打起来“难度很大”。

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王鹏出售给朋友谢田福的2只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此外,公安机关在王鹏住处查获的45只鹦鹉中,经鉴定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灰鹦鹉1只,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

对于这45只鹦鹉,一审辩护人认为,其并非用于出售,但在法院的判决中,并未采纳这一意见,将其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书显示,宝安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法院认为,“虽然本案所涉的鹦鹉为人工驯养,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王鹏提起上诉。2018年3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撤销一审原判,改判王鹏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徐昕的二审辩护词写道,以刑法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确有必要,但关键在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何认定。人工驯养繁殖的鹦鹉是《刑法》第341条所指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吗?王鹏涉嫌出售的品种,即人工驯养的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民间大量饲养和买卖,繁殖力极强。《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与《刑法》相抵触,这是一审判决违反常识的关键。野生就是野生,家养就是家养,两者区别,直接明确。动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则存在明显漏洞,机械司法并不可取。保护野生动物不等于必须一并保护与野生动物同种的家养动物,司法如何做到不违反常识和人性?立法如何完善?如何更贴近人性和常识?个案推动法治,此案或是转机。也因此,深圳鹦鹉案的意义不仅在于王鹏的罪与非罪,更在于促进动物保护相关立法的完善。

徐昕说,倘若认为某些“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确有保护之必要,也应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某些“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极为特殊,诸如大熊猫、华南虎、朱鹮等,这些野生动物物种的存续高度依赖人工驯养繁殖,数量极少,人工驯养繁殖的这类野生动物对环境、生态的重要性毫不亚于野外的野生动物,确有通过刑法保护之必要。

人民网深圳频道报道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王鹏承认知道涉案鹦鹉为法律禁止买卖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仍非法收购、出售,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鹏为了牟利而非法收购、出售47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鹦鹉,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表示,经综合考量,王鹏能自愿认罪,出售的是自己驯养繁殖而非野外捕捉的鹦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有45只鹦鹉尚未售出等情节,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第二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任盼盼告诉新京报记者,她不服判决,大专毕业后一直做文员的她,买了一本《刑法学》自学法律。

会见时,王鹏告诉任盼盼,出狱那天他“自己打车回家就行”,任盼盼没同意。王鹏表达了对缺席家庭生活的愧疚。任盼盼打算,王鹏出狱后,让父子两人好好亲热几天,尽快培养感情。

任盼盼已经想好,王鹏出狱后,先带他回老家把身份证重新办好,再根据王鹏的意愿,决定是不是继续申诉。

如今,任盼盼已经把惠州的房子挂到网上准备卖掉,她打算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时候,把胆结石手术做了,然后一家人一起离开深圳,换一个地方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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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出狱后,一家人在看守所门口合影。A12-A13版摄影/新京报记者 王煜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深圳鹦鹉案当事人 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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