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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协商纳入决策程序

2018年12月18日 14:12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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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协商

2018年7月10日,全国政协在京召开“发展实体经济、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专题协商会。图为与会委员争先举手发言。

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我们的决策和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使我们的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要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就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特别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广泛协商,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协商就要真协商”。什么是“真协商”?不仅是要讲真话、求实效,敢于直言、从善如流;更重要的是,协商要纳入决策程序,用协商成果完善决策、落实决策。真协商就要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根据协商的意见建议来决定和调整决策,并通过积极的工作让协商成果落地,保证决策及其实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只有将协商与决策直接相连,并贯穿于决策酝酿、决策修正、决策实施的全过程,使民意通过协商进入决策,使协商切实对完善决策、落实决策发挥作用,才能使协商真正具有民主的意义,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政协章程第九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总纲,就有关国家政治生活和人民民族统一战线的重要事项,进行协商和工作。1982年通过的政协章程在总纲中,明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在第一章第二条提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有关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重要问题的讨论。”1994年通过的政协章程明确提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强调“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在政协章程中第一次出现了“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的表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逐步趋向利益多元化,公民的利益表达与政治参与要求随之而日益增长,这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原动力。党中央不断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大力倡导协商民主,并采取有力措施,从国家政治体制层面将协商民主由政治理念和政治实践提升为民主制度。

2006年党中央在《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正式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与此同时,这个文件明确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这个提法的意义在于不仅坚持了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原则,而且强调要对决策执行状况进行跟踪,提出了“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

在此期间,众多地方积极通过践行政治协商来推进协商民主建设,认真把政治协商贯穿在决策之前、决策之中、决策执行期间直至对决策的成效进行评估的全过程。广东省选择广州市进行试点,经过一年时间的探索,2009年9月,广州率先推出《中共广州市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2010年5月,在广州试行的基础上,《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出台;2011年8月,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规程正式出台。规程明确规定了政治协商的原则,并对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基本形式、协商程序都作了具体翔实的规定,在做重大决策时不仅要协商,而且要按程序协商。此后不久,江西省以及南京市、厦门市等也相继出台类似规定。到2013年年底,全国约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政治协商规程。

2012年12月,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是党中央首次提出并系统论述确认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并强调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2013年11月通过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这是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原则。“决策之前”进行协商,有利于集中民智,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使决策的效益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决策之中”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听取各方意见,使决策更加完善、更有执行力。总起来,就是要“增加民主协商的实效性”。

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因此,必须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强调“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我们的决策和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使我们的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

2015年,党中央颁布《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这是党首次以协商民主为主题颁发的中央文件。文件分别在定义、基本原则、党的领导三处提到“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就是要增强国家政权向社会的开放度,增加与社会的互动,由单一管理模式向多元治理模式转变,在调和政权与社会关系过程中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使权力的运作建立在社会信任基础上。大力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积极组织开展政治协商,必须坚持使协商进入决策程序、纳入决策的全过程。这是检验协商是否是“真协商”的标尺。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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