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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企业破产保护救助

2020年03月06日 11:36 | 作者:苏权科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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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使我国实体经济继美国贸易战后再遭重创。仅依靠减免、返还和延迟缴纳税费,减少员工薪资、延期贷款偿还等政策远远不够,必须对有潜力困境企业实现全方位的救助,提供充分的减免债务和保全资产的破产保护救助。

为此建议:

一、 对困境企业加强金融机构提早介入协商运用法庭内破产程序而非通常的诉讼程序实现清理减免债务。商业银行应启动应急预案,承担起对困境企业减免债务和不诉讼、不执行保全困境企业资产责任。目前人民银行等几部委的通知都没有提到贷款本金是否可以适度免除、列入坏账核销。对困境企业的金融债权应加强金融机构尽早介入、尽早协商,在企业尚未达到资不抵债停止支付债务时与困境企业协商债务清理方案。通常的追债诉讼程序没有法定减免债务规定,为此,应摒弃传统追债诉讼的做法,适用破产程序对金融负债的困境申请破产重整达到清理减免债务。可以考虑给银行增加坏账计提额度,允许银行适度减免一些中小企业因收入锐减而还不上的到期债务。

二、 对困境企业加强提早申请破产保护,全面禁止相关追债诉讼,保全企业资产,稳定就业。困境企业一是应加强在尚未达到资不抵债停止支付债务时提早申请法定的破产保护,以实现全面禁止相关追债诉讼,保全企业财产。二是在启动法庭内破产保护之前应积极进行预重整,降低重整成本,提升重整质量。三是与大多数金融债权人达成庭外和解,然后提起和解协议确认。采取此债务清理方式而非法庭内的破产程序具有秘密性,不会对非金融债权人打下破产烙印产生负面影响。

三、 设立国家中小企业救助或振兴基金。一旦大量的中小企业持续半年以上不能恢复经营,企业股东未必愿意增资,民间金融、正规的商业金融机构也会产生畏惧,出现资金全面紧张的局面。此时,需要升级金融救助方案,政府金融站台、信用背书。可以考虑由财政出资,甚至发行特别国债,成立国家及地方中小企业救助或者振兴基金。

(提案人系全国政协委员、港珠澳大桥管理局总工程师)

编辑:董雨吉

关键词:企业 救助 债务 保护 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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