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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半年中国楼市成交呈现量价增速双降的局面进入调整期,在这一背景下,百姓如何实现安居梦?

全国政协委员:让放大了的房地产商品功能回归常态

2014年07月28日 07:22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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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朱世增

  建议实行员工集资自建住宅政策

  在政府还不能为百姓大面积提供廉价住宅的情况下,建议实行城镇职工集资自建住宅的政策,具体办法如下:

一、 城镇职工集资自建住宅的主体是已经在城镇正式就业,并与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签订了正式用工合同的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者是多家单位联合设立的专门机构代表职工行使相关权利。

二、 城镇职工集资自建住宅的资格要求是:必须是首次购买自用住宅的职工才有资格参与集资。

三、 各单位或联合机构代表职工委托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相关开发建设手续,房地产企业仅收取相应手续费,不得谋取利润。

四、 政府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免费的规划设计。

五、 由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担保,向相关银行申请提供首付之外的贷款。

六、 地方政府对集资建房免收土地出让金等各项政府税费和工程配套费用。

七、 由单位集资管理机构与受委托开发企业,共同招标,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施工。

八、 职工按房屋实际开发成本结算并支付建房费用。

九、 集资职工与地方政府共有房屋产权,职工不得自行转售。

十、 职工缴纳的物业费用于保证住宅维修,专款专用。

  按照以上集资开发的住宅,成本构成只有建设成本、配套工程费用和相关工程费用。这样的政策大面积推广并落到实处,可以加速解决百姓的安居问题,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拉动城乡消费,挤出房地产行业的高额利润,使经济要素向生产制造等实体行业流动,促进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各级政府让利于民,会大幅度提升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确保社会稳定,加速实现中国梦!

 

  □全国政协委员左定超

  推动房屋开发主体多元化

1. 改革现行房地产开发模式,实现房屋开发主体和房屋供给的多元化。允许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主体自主进行土地购买、房屋开发。

2. 推行合作建房等多种开发机制,大幅度增加房屋供给。合作建房是制度运行成本较低的改造现行房地产市场结构的理想选择。允许房屋消费者以个人合作的形式主导房屋建设,按照不定向认购组合、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分摊成本的原则进行房屋建设,所建房屋归各自所有,以最小的成本实现住有所居的目的。

3. 积极发展以提供代建服务为主要业务内容的房屋开发中介服务公司或政府建立代建中心,为合作建房提供手续办理、设计、建筑招标及后续管理服务,进一步便利合作建房。

 

编辑:付鹏

关键词:住房 保障 政府 房地产 房屋 楼市调控 政协委员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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