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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专家回应上交战国古剑奖励500元:不交罚5万(图)

2014年11月04日 11:23 | 作者:徐萧 | 来源: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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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文物属于个人还是国家?

  近年,不断有个人发现出土文物引发所属权问题的争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第三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那么个人发现文物需要上交国家的法理依据在哪里?

  蒋鼎元律师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对“埋藏物、隐匿物”的所属权有明确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也就是说,如果能够证明埋藏物的所属权是个人的,那么国家法律予以保护。出土文物,无论是发掘的、个人发现的,都属于埋藏物的范畴,所以在《民法通则》精神下制定的《物权法》、《文物法》规定个人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

  但是,很多国外的相关法律却是承认个人可以占有、甚至主动发掘文物。如,法国《民法典》第716条规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在自己土地内发现之人,如埋藏物系他人土地内发现时,其半数属于发现人,半数属于土地所有人。

  德国《民法典》第984条规定,长期被隐藏以致不再能查明所有人的埋藏物被发现,且因该发现而被占有的,所有权的一半由发现者取得,另一半由该埋藏物被隐藏于其中的物的所有人取得。此外日本、瑞典、俄罗斯也都不同程度规定个人可以占有发现的文物。

  这一点,蒋鼎元律师解释,是因为这些国家都承认土地可以私有,而我国土地、山川、河流都归国家或村集体所有,个人不可能私人占有土地,这导致了对于埋藏物归属问题的不同。“其实大家都能理解捡到别人的东西,如果不是所有人明确抛弃的,那么应该交公。出土的文物是一样的,因为国家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你在一个叫国家的人家里土地里发现的东西,自然应该归属国家。”

  主动上交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不交?罚五千到五万不等

  对于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上交的,《民法通则》规定:“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文物法》中也提到,“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但并没有关于奖励标准的具体规定。

  因为没有具体标准,近年来就有多起因奖励而引起的纠纷。2001年,河北省满城县村民康增福发现国家三级文物,文物管理所承诺奖励4000元,但康增福不满意而拒绝,双方为此事纠结了10年。更著名的是,河南许昌农民霍想雨,1975年挖出一组西周文物上交后,文物主管部门承诺给予一定的奖励,但多年来并没有兑现,2012年他向河南省博提出100万元的奖励要求。

  高蒙河则对于澎湃新闻记者提出的,战国青铜剑市面价值几何、给500元奖励是不是太少这样的问题,表示失望。他认为大众所关心的奖励和文物市场价值比例问题,是很不应该的,“在我看来,根本不应该给予物质奖励。文物属于国家这是毫无疑问的,上交只是做了应该做的事情。”高蒙河觉得之所以公众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怀疑、争论,在于我们的普法教育还不够完备,“这需要国家多宣传,考古、文物学家也也应该走出象牙塔,公民也要自觉学习、遵守和运用法律。”

  那么如果发现了文物不上交,会有什么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编辑:牟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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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上交战国古剑奖励500元 小伙发现古剑 文物属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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