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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会界委员呼吁“20岁”的《劳动法》该修改了

2015年03月06日 18:40 | 作者:韩柳洁 | 来源: 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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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总工会界委员呼吁——“20岁”的《劳动法》该修改了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6日讯(记者 韩柳洁) “新形势下的劳动关系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劳动法》该修改了!”两会期间,总工会界多位委员表示,随着劳动关系面临的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劳动法》已不能满足有效调整和规范当前劳动关系的需要,应该修改。

  《劳动法》施行于1995年1月1日,曾被誉为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里程碑,20年来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协调劳动关系、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制度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如今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作为劳动领域基本法的《劳动法》却从未修订过。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总工会原副主席徐振寰和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原部长郭稳才委员,联名提出关于修改《劳动法》的建议。提案列举了《劳动法》在调整和规范当前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一些空白和缺陷,如部分原则性条款可操作性不强,有的条款规定的执法主体已经变更,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无法调整或者难以有效调整的情形等。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总工会副主席罗茂乡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劳动关系主体日益多元化,既表现为用人单位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也表现为‘灵活用工人员’、‘非正规就业’的大量出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限于严格意义上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不适应当前劳动关系的实际了。”

  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律师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提出《劳动法》的“不合时宜”:有的用人单位采取固定工资和灵活工资的分配方式,劳动者在享受各种加班工资时,用人单位只按固定工资部分作为计算基数,这样很容易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徐振寰和郭稳才两位委员在提案中呼吁全国人大尽快启动《劳动法》修改程序,并建议:一是结合近年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补充修改劳动法相关规定,保持劳动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二是适当扩大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对新型劳动关系进行有效规范,把广大劳动者最大限度地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三是加大劳动法违法处罚力度,增强法律约束力,保证劳动法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编辑:孙莉姗

关键词:劳动法 劳动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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