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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旋君谈就业歧视

2015年03月07日 19:37 | 作者:周文 | 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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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魏旋君代表:“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启示有三(图)

  中工网3月7日北京电(记者 周文)3月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邀请五位妇女代表召开记者会,会议的主题是“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发展”。

  其中,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益阳市委书记魏旋君在谈到“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时表示,“这起案例给了我们三点启示。”

  魏旋君代表首先介绍了案件背景。去年,河南信阳女大学毕业生小郭应聘浙江的一个民营企业的文秘岗位。她投了简历以后很久没有得到回应,她再去网上查的时候,注意到那个企业提出这个岗位只限男性。这位女孩就向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例判决的结果是小郭获得胜诉,并且获得精神赔偿2000元。

  随后,魏旋君代表详细说明了三点启示:

  第一,学法的实效。四中全会提出我们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落实,并且作为“四个全面”重中之重的内容向全国人民提出了要求。我们国家也组织了“六五”普法,所以学《刑法》、《民法》、《婚姻法》、《宪法》,特别像我们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这些都关注比较多。经过这么多年,应该说社会层面普遍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有了新的提高。特别是这位小郭,通过学法以后,按照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就业方面、人格方面、尊严方面,男女一律平等,这是宪法的原则,是基本国策。因为她通过学习,更加了解到法律的内涵、法律的要求以及企业应有的遵循。所以她运用法律的武器是一个正确的选择,是合理的路径,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执法的实践。经过这么多年以来,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已经形成共识,特别在司法机关,尤其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方面又取得了许多新的成效。包括这起案子,从立案审理到结案,都彰显了执法为民的实效与实绩。

  第三,用法的实例。法律的公平、法律的正义要通过每一起案件的审判落实来体现,正如小郭能够用法律的武器维权。法律说起来是比较原则的,例如男女平等,例如要维护妇女在文化教育、劳动、同工同酬等方面的权利,这些都是原则性规定,具体变成法律的依据,用法的实例意义给我们很多启示。

  “这起案例具有判例性质的司法意义。”魏旋君代表也强调,我们国家不是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是按照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本身来严格依法的。但这起案例的判决,给人民法院今后类似的案子审理提供了一种思路。

 

编辑:水灵

关键词:魏旋君代表 就业 性别歧视 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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