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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全文)

2015年08月25日 17:43 |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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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联企业

  (一)本协议所称关联企业,指企业间有下列情况之一:

  1.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一方企业及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二)关联企业间商业或财务关系方面所设定的条件不同于独立企业,以致本应归属而未归属于其中一企业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据以课税。

  (三)一方已对前述本应归属而未归属于该企业的利润课税时,另一方如认为该项调整符合独立交易(常规交易)原则,应对该部分利润所课征的税额作适当调整。在确定此项调整时,应考虑(考量)本协议其他相关规定,如有必要,双方税务主管部门应相互协商。

四、 海运及空运收入

  (一)本协议所称海运及空运收入,指以船舶或航空器经营海、空运输业务的收入及利润,并包括下列项目:

  1.以计时、计程或光船方式出租船舶或航空器。

  2.使用、维护或出租运送货物或商品的货柜(包括货柜运输的拖车及相关设备)。

  前述使用、维护或出租应以船舶或航空器经营海、空运输业务的附带活动为限。

  (二)参与联营或其他经营机构取得的收入及利润,属于本协议规定的海运及空运收入及利润范围,但以归属于参与上述经营的比例所取得的收入及利润为限。

五、 投资所得

  (一)股息(股利)

  1.股息(股利)受益所有人如为一方居民(居住者),在受益所有人为公司且直接持有给付股息(股利)的公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资本的情况下,另一方所课征税额不超过股息(股利)总额的百分之五;在其他情况下,所课征税额不超过股息(股利)总额的百分之十。本规定不影响对该公司用以发放股息(股利)的利润的课税。

  2.本协议所称股息(股利),指以股份或非债权关系参与利润分配的其他权利所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居住者)一方的税务规定,视同股份所得同样课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3.一方居民(居住者)公司从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其所给付的股息(股利)或其未分配利润(未分配盈余),即使全部或部分来自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另一方不得对该给付的股息(股利)或未分配利润(未分配盈余)课税。但给付予另一方居民(居住者)的股息(股利),或据以给付股息(股利)的股份与另一方常设机构或固定处所有实际关联者除外。

  (二)利息

  1.利息受益所有人如为一方居民(居住者),另一方所课征税额不超过利息总额的百分之七。

  2.下列范围的利息,利息来源地一方应予免税:

  (1)给付予另一方的公共服务部门或另一方公共服务部门完全所有的金融机构的利息,或给付予该等部门或机构为促进出口(外销)所提供、担保(保证)或保险的贷款利息。

  (2)经双方税务主管部门确认为促进出口(外销)目的的金融机构所提供、担保(保证)或保险的贷款利息。

  3.本协议所称利息,指从各种债权所取得(孳生)的所得,不论有无抵押担保及是否有权参与债务人利润的分配,尤指债券或信用债券的所得,包括附属于该等债券的溢价收入及奖金。但延迟给付的违约金,非本协议所称利息。

  4.利息给付人与受益所有人间,或上述二者与其他人间有特殊关系,所给付的利息数额,超过给付人与受益所有人在无特殊关系时所同意的数额,本协议有关利息的规定仅适用于后者的数额。在此情况下,对该超过给付数额的部分,应按各方规定课税,但应考虑(考量)本协议其他相关规定。

  (三)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

  1.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受益所有人如为一方居民(居住者),另一方所课征税额不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总额的百分之七。

  2.本协议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包括电影影片、供广播或电视使用的影片、磁带、录音带)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制造程序,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资讯,所给付的各种款项。其不包括因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给付的款项。

  3.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给付人与受益所有人间,或上述二者与其他人间有特殊关系,所给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数额,超过给付人与受益所有人在无特殊关系时所同意的数额,本协议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的规定仅适用于后者的数额。在此情况下,对该超过给付数额的部分,应按各方规定课税,但应考虑(考量)本协议其他相关规定。

  (四)股息(股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的受益所有人如为一方居民(居住者),经由其所得来源的另一方的常设机构从事营业或固定处所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执行业务),且与该所得给付有关的股份、债务、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处所有实际关联时,应适用有关营业利润或独立个人劳务(执行业务)的规定。

  (五)由一方居民(居住者)所给付的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视为源自该一方。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给付人如在一方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处所,而与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给付有关的债务及权利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处所有关联,且该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由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处所负担,不论该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给付人是否为该一方居民(居住者),该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视为源自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处所所在的一方。

编辑:王沥慷

关键词:海峡两岸 避免双重课税 加强税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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