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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权下放门槛却高了?

2015年11月17日 08:49 |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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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绘图:贺婧宜

市区开诊所

非公立性质的个体医疗机构,也就是俗称的私人诊所,虽然在诊疗面积、医疗设施、从业人员等方面与综合性公立医院有着明显差距,但由于贴近市民或村民生活,在分级诊疗体系中仍能发挥独特的作用。特别是在季节性传染病及慢性病防治等方面,综合性公立医院要么“鞭长莫及”要么“人满为患”,个体医疗机构也就有了用武之地。

记者走访了解到,随着公立医院招聘要求的不断提高,包括个体医疗机构在内的社会办医组建的医疗机构,可以为更多个体医师提供从业渠道。然而,近段时间,不少市民反映,个体医疗机构在审批申请时遇到困难。

●南方日报记者 王彪

质疑

变相增加几个部门的审批权

根据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要求,从9月28日开始,惠城区范围内100张床位以下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给惠城区卫计局。其中“医疗机构”除了综合医院之外,还包括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社会医疗机构。

然而,据不完全统计,从9月底到现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里,市民通过网络问政反映个体医疗机构审批难的超过10个。整理后可以发现,反映问题主要集中在审批过程中需满足的医疗机构房屋“医疗卫生”用途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两项。

市民王先生就先后多次通过网络问政反映问题。他认为,自个体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下放惠城区卫计局后,准入门槛被提高,与中央要求简政放权,全面放开社会个人办医精神不符。具体理由是,在办理审批过程中,该局要求房主去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医疗机构房屋用途由“住宅”变更为“医疗卫生”,医疗用房还要有整栋房屋“房屋建筑消防合格证明”等。“试问惠城区有多少私人住宅有消防合格证?以上这些规定,变相增加了几个部门的审批权。”他对迟迟未能如愿完成个体医疗机构审批,表示不满。

对此,惠城区卫计局回应,相关事项都是依照现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行政许可,不存在人为提高准入门槛的情况。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开办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房屋必须是“医疗卫生”用途,不属于“医疗卫生”用途的,要求变更房屋用途。

至于需办理的“房屋建筑消防合格证明”,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之外,管理部门还有更具体的理由。惠城区卫计局在网络问政中回复表示,取消三小场所管理模式后,针对小规模诊所、门诊部专门向区消防大队征询意见,区消防大队依据相关的法规,除依法要求消防备案外,还作出了医疗机构不应设置在没有合法手续的建筑内的意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就是合法手续的其中之一。

记者向市卫计局询问工作交接前后的政策变化,截至发稿时止尚未收到明确回复,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

回应

卫计局官网发通告说明审批问题

或鉴于投诉数量较多,社会影响较大,11月11日惠城区卫计局官网发出《关于办理社会办医疗机构行政许可业务以来有关投诉问题的通告》,主要说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对于反映较多的房屋用途问题,该局表示,在办理医疗机构设置时,除了要求申请者提供选址报告及房屋有关证明材料外,还将实地勘察拟用于医疗机构设置的房屋方位、用途、面积、消防验收以及与周边关系等情况,判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如果无法提供证明材料,也有解决途径可循:不是“医疗卫生”类用房的,就要去办理房屋用途变更;对暂无业务用房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则要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该选址医疗卫生用地规划批复证明材料。

与之相比,消防问题由于牵涉多个部门,情况更为复杂。

惠城区消防大队表示,所设医疗机构所在的主体建筑原规划使用功能为工业建筑或是住宅建筑的,应先完善主体建筑的使用性质变更,方可申报消防行政许可。此外,所设医疗机构不应设置在村民自建住宅或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内。据此,惠城区卫计局目前的做法是,先查验房屋主体消防验收情况及房屋性质,拟设置的医疗机构装修工程,必须依法到消防部门进行备案或申请验收。

除上述市民反映较多的两大要求之外,要想顺利获得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还要拿到环保部门排污许可。市环境保护局惠城区分局给惠城区卫计局的复函中表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验收合格办理排污许可证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

编辑:赵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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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惠州社会办医疗机构 审批权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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