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人物·生活>集·言论集·言论

李钺锋:统一医疗事件鉴定标准

2016年01月18日 09:30 | 作者:李钺锋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决了医疗事件处理无法可依的问题。《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诉讼是医疗事故的,在判决前需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鉴定,如诉讼是医疗过错的,在判决前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两者存在巨大差异:一是鉴定采用标准不同;二是机构性质不同;三是鉴定团队有很大差异;四是鉴定结论负责制不同,受干扰程度不同。


李钺锋

李钺锋


为此,建议:


一、 统一医疗事件的鉴定标准。从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医疗事件的鉴定标准,不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都采用同一标准来评定。


二、 统一医疗事件鉴定机构管理。建议将“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作为唯一的医疗技术鉴定的法定鉴定机构。在各级地方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部门下设置“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各级委员会是本级行政地区的法定鉴定机构,鉴定行为受到法律保障、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本级法院应该采信,如有异议可以申请上一级“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而不是交给司法鉴定(除非医疗技术鉴定无法达到的领域)。各级委员会遴选同级地区最权威的医学专家组成专家库,鉴定前由当事双方随机抽取专家进行鉴定。医疗专家对医疗行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在保护患者利益的同时也保护医院的合法权利,医院有错就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改变以往医院无过错也要安慰性、补偿性赔偿的现状。使医院合法权利得到保障,医院利益不受损害,国有资产不无故流失。


三、 为医疗事件的处置和鉴定单独立法。《条例》于2002年实施,虽然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特别法,但其执行的强制程度低于法律,所以才在目前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置过程中出现标准不统一、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公正的现状。应为医疗事件的处置和鉴定单独立法。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主席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李钺锋 医疗事件 医疗事故 鉴定标准 鉴定机构管理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