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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协商——多党合作制度的核心要素

2016年01月21日 13:58 | 作者:付鹏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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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协商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核心要素,主要是由其如下特性所决定的。

1.政治性。这是政党协商与其他政治组织、社会团体等为主体的协商的本质区别。政党协商的主体是政党,而在中国,由于历史的关系,无党派人士是没有党派组织的党派,也作为参加政党协商的单位。政治属性是政党组织的根本属性。政党协商不同其它方式的协商,政党的阶级属性、政治角色和历史使命,决定了政治性是政党协商最主要的特征。“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基于共同的政治目标,就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直接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民主形式。”协商的目的是,增进政治共识、优化施政决策、巩固政治联盟、完善政治制度、促进政治文明建设。

2.协作性。政党协商的目的是为合作与协作。协商本身就是一种合作,协商活动必然要求参与者之间进行密切协作。协商的基础在于参与主体间具有基本的思想政治共识,不是为了反对而反对,不是你死我活的斗争,而是希望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各方协商的主要方式是提出和听取意见建议,彼此互动,并在决策实施中继续这种互动关系。协商目的最终实现需要各方通力合作、协作配合。这样的和谐协作关系伴随着多党合作而不断巩固发展,贯穿于政治协商始终。

3.实践性。政党协商是不断实践的过程。协商是一种社会政治活动,离不开一定的政治理论指导和国家政治制度等上层建筑的支撑。但协商议题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不断发展变化的,与政治实践须臾不可分离。参政党在协商中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直接来源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考察调研,其归宿在于通过党政决策最终付诸实践。意见建议是否科学合理、正确务实,检验的标准也只能是实践。政党协商成效在实践中检验,在实践中提高,因此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4.组织性。政党协商作为一种高层次的政治活动具有高度的组织性,绝不是不受约束的个体行为。政党协商的意见建议是代表政党而不是个人见解。要求民主党派对协商议题和相关文件集体研究,整合政党内部组织甚至党外的资源、力量和智慧。协商活动要遵循一定的制度规范和工作程序,协商参与者要接受规则约束,从而确保协商的有序进行。参加政党协商是参政党履职的重要行为,因此还要遵循各自的章程、工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确保所提意见建议的质量和水平。

5.复合性。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和国家治理能力的体现,参加政党协商是参政党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解决自身问题能力在协商中的具体化,是“五种能力”的复合体现。政治把握能力是参政党的首要能力,也是参政党安身立命之本。参政议政是民主党派的首项职能,也是协商建言的基础。对于民主党派各级领导班子而言,组织领导能力直接决定了工作水平,也决定了参加协商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在政党协商中,既体现了参政党与执政党合作共事的能力,也为参政党提升解决自身问题提供了载体。

总之,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良好的合作共事关系是进行民主协商、理性协商、真诚协商、和谐协商的前提,政党协商是实现更高水平的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党协商是多党合作制度的核心要素。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当代中国政党研究中心主任,全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政党理论研究基地副主任兼首席专家)


编辑: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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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党协商 政党政治 政党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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