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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孙洁:生育险应纳入医保

2016年03月16日 10:09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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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

◎问题1

制度碎片化  各地政策差异较大

多年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覆盖企业职工,属于就业关联的社保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的生育费用通过其他制度予以保障。因此,生育保障缺乏一套系统的制度安排,生育保障体系缺乏整体设计,“碎片化”现象严重。

孙洁称,一方面,承担生育保障职能的社会保障项目有多个,包括职工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民医保等,且制度之间难以衔接转换;另一方面,每一个制度都是地区统筹,一般是县级或市级统筹,各地政策差异较大。这既影响公平,又影响效率,还因为政策限制影响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问题2

覆盖面过窄  参保者不到医保1/3

孙洁介绍,《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只有城镇企业的已婚女性职工,没有把广大的行政、事业单位、乡镇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城乡居民纳入生育保险的范围之内,造成了其他的人员丧失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以及公共卫生资源享受上的不公平。

同时,生育保险费用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个人没有资格缴纳,所以其他非正规就业的妇女,以及就业单位不愿为其缴费的妇女,都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待遇。我国有2.6亿农民工,其中外出打工近1.7亿人,女性约占30%,总量接近5000万。这样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生育保险几乎完全没有覆盖。

相对于已基本实现全民覆盖的医疗保险来说,我国现有生育保险覆盖面过窄,主要针对城镇企业职工。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只有1.78亿人参加生育保险,不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66亿人的1/3。

◎问题3

公平性不足

非职工和农民享不到

孙洁透露,根据现行制度安排,不同身份的社会成员适用不同的生育保障制度,享受不同的保障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享有良好的生育保障,企业职工次之,农民和城镇非工薪居民基本上没有生育保障。

据初步估计,如果不考虑城乡物价水平差异,2011年职工实际报销数额约为农民的4倍。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这种不公平现象将会呈现加剧的趋势。用人单位缴费、职工受益是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核心,而城乡居民和农民工或因无职业关系、或因非城镇户籍而无法纳入制度覆盖、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等生育险相应待遇。这种制度分设、待遇悬殊的生育保障制度安排,表明这一领域存在着不公平,也不利于缩小城乡差别。

◎问题4

操作存困难

支付范围与医保交叉

由于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两者在性质及标准上有很大相似性,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在一起的,生育保险只是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孙洁对此表示,在我国实践中,关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支付标准过于原则,而实际执行的随意性大。问题的关键在于目前国家并未规定哪些病种属于生育引起的,这导致操作中出现困难,各地做法不能统一,加大了生育保险社会化的难度。

同时,生育中不少医疗费用既可以属于生育医疗费用,也可以属于一般疾病医疗费用。因而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支付范围方面存在界限不清的问题。

编辑:薛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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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全国政协委员孙洁 生育险应纳入医保 女性农民工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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