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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与对策”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6年04月20日 14:58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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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宋原生:工程建设质量不妨借鉴“三峡”经验

为了保证三峡工程质量,国务院成立三峡建设总公司负责大坝工程建设,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输变电工程建设。在此基础上,国务院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成立三峡工程质量专家组。二是针对输变电工程和枢纽工程的水轮发电机成立重大设备专家组。三是对三峡所有移民工程实行综合监理制度。

有了这些制度保障,三峡工程总结了三个经验:一是充分发挥专家组作用。三峡工程两个专家组上接国务院,下接施工现场和企业重大装备制造的车间班组,在防止重大质量隐患进入工地现场、保证三峡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对移民工程实行综合监理,这是三峡工程一项创新工作。三是从监督角度出发,运用市场机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保障,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监督职能。政府在发挥行政部门监督作用时,仍然可以组建专门的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监督。

对此,建议:一、针对重大的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和公益性工程,比如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工程,政府部门必要时可组建专门专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并直接向政府负责。二、对大面积集中搬迁群众的项目,也实行类似水利工程移民搬迁的综合监理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宁夏回族自治区委主委孙贵宝: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责任

我国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从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都有制度规范。短命建筑的出现,意味着一系列安全法规层层失守。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分配不明晰,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等。为此,建议:

一、 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寿命下限。建议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寿命提升到70年以上,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能与土地批租年限相匹配。

二、 落实建筑物建设使用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都要对工程质量负责。但当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谁都不主动承担质量责任。建议建立主要责任人负责制,承担工程质量主要责任。

三、 从建筑物全寿命期去规范和落实各方在质量上的具体责任。现在缺失建筑物全寿命期统筹规范管理和落实各方在质量安全具体责任的法律法规,建议出台相关条例弥补建筑物使用期的法律空白。

四、 建立建筑工程保险与担保机制。建立房屋主题结构终身保修保险,作为房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要求房屋验收前必须上保险否则不予验收。这样保险公司会跟踪房屋质量,预先把好房屋的质量关。

五、 遏制短命建筑物频发的现象。建议强化城市总规法定地位,建立短命工程问责机制,尤其要规范公共投资行为,加强对公共资金使用绩效审计监察。

■全国政协委员,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原主席闫克庆:务实解决工程质量的历史“欠账”问题

按照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一般性建筑物的耐久年限为50到100年,但现实中不少住房的实际寿命与此相差甚远。政府对抓好建设工程质量不仅要有更深刻认识,同时也不能回避过去在工程质量上的“欠账”问题。为此,建议:

一、 全面排查,建档立卡。国家有关部门在过去排查的基础上,应进行更深入细致的居民危楼排查,逐级登记造册,录入全国信息管理平台,督促落实。排查范围不仅是“快餐楼”,也包括年久失修的旧楼、居民反映强烈的危楼。排查危楼的等级标准请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制订并公布。争议较大的进行第三方鉴定,签署责任报告,建立可追溯制度。

二、 列入规划,精准施策。排查后,根据划定的险级,一楼一策,精准施策,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解决危楼问题。对排查出的危楼,分情况依法追责。

三、 政府协调,多方筹资。解决危楼问题的关键是“钱从哪里来”。对险情严重的危楼,一律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与去地产库存相结合。不能纳入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财政、业主、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筹资,包括动用房改时留存的大修基金,银行适当提供贷款或按揭,也可引入保险机构参与,等等。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质量 工程 建设 责任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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