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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庆宝:发达国家土壤污染信息如何管理?

2016年06月02日 13:57 | 作者:谷庆宝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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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土壤污染治理首先要确定哪些土壤是污染的,哪些土壤应该优先治理,作为公众是否可以获得这些土壤污染的数据信息?国外在这些方面有经验可供借鉴——

谷庆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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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管理工作在国外已经开展多年,美国、欧洲、日本等国有30多年的管理经验。而在我国,无论是土壤污染防治的认知水平,还是国家经济实力,土壤环境管理都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借鉴国外的经验必不可少。

发达国家在进行土壤环境管理时特别注重污染土壤的调查评估和信息公开。规范有序的调查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是实施土壤污染监管的前提和基础。

美国超级基金法规定的土壤污染调查制度包括一系列程序:地块发现后要经过筛选,然后录入“超级基金场地管理信息系统”。接着进行初步评定和地块调查,通过运用“危险分级系统”对地块进行评分,分值大于28.5分的经过公众评议后可以录入“国家优先清单”,至此完成调查阶段的工作。当某地块被录入“国家优先清单”,修复调查和可行性研究也就随之展开。修复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可同时进行,地块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的信息形成了“修复决定记录”,并对外公开。“修复决定记录”包含的信息有:地块使用历史、地块描述、地块特性、公众参与、执法活动、过去和现在的活动、受污染的介质、存在的污染物、响应行动的范围和作用、所选择的进行治理的修复措施等。公众可以在网上非常方便地查询到其居住地周边的污染地块信息,以及这些污染地块的治理进展。

日本针对可能存在污染的土壤开展调查与评估,调查中发现污染物质,且其浓度超过土壤质量标准时,则将这一地块划定为污染区,并登记在指定污染区登记簿中。污染区登记簿可供公众自由查阅。日本根据公众健康危害风险存在与否将污染区分为两类:一类是需治理污染区,另一类是改变土地利用形态时需报告的污染区(简称“需报告区”)。在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对公众健康危害的风险后,需治理污染区可以变更为需报告区。只有采取治理措施将污染降低到法定标准以下时才可以将污染区从登记簿中删除。日本的土壤调查与评估必须委托指定的调查机构与公益法人,委任调查机构需具备履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业务必需的财务基础和技术能力,达到环境省规定的标准。委任调查机构名录由环境省大臣每5年更新。

(作者系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污染与控制研究室主任)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谷庆宝 发达国家 土壤污染 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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