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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歇业公告,暴露多个法律问题

2016年09月28日 09:40 | 作者:刘昌松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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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报社的公告已暴露出其多项严重违反劳动法的现象,这种“高级自黑”的做法太戏剧。

昨天,河南某报社向全体员工发出公告称,由于纸媒的经营遇到困境,加之报社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决定于2016年10月1日起对签有合同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合同而由单位缴纳统筹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缴纳统筹的人员,自此也与我社脱离关系,10月12日至20日进行劳务及补偿核算。短短一个公告,反映出了诸多劳动违法问题。

河南某报是一家国有事业单位。但其公告中反映出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交纳社保的情形,与其单位性质很不相符。尤其是该报社还在歇业公告中“自我举报”,这种“高级自黑”的做法太戏剧性。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有例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结合该规定,其实我们应为该报社中那些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庆幸”,因为报社应向他们按工作月份减去一个月来支付双倍工资之差额的标准进行补偿。

至于报社对部分员工连社保也未缴的问题,《社会保险法》也规定了明确的责任,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所谓“改正”就是补缴,报社为员工补缴社保是其应有担当。

至于罚款,由于报社即将终止,不再有责令其“改正”的机会,因而单位和领导个人都能逃脱此劫。但即使不能再对其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由主管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分还是必要的。

需要指出的是,国有事业单位终止,依法应进行清算并确定接管和承担债务的机构。笔者最关心的是,该报社通知员工进行补偿结算,是否考虑了前述支付双倍工资、补缴有关社保和支付其他经济补偿?因而有必要在此提个醒。

□刘昌松(律师)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河南 报纸歇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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