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费某英、卢某欢、张某辉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共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费某英提出犯意,卢某欢、张某辉均纠集了他人 参与犯罪,且其三人均实施了殴打被害人陈某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男子好赌被妻子乱棍打死
张某辉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费某英、卢某欢、张某辉案发后对陈某有救助的行为,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卢某欢有犯罪前科,予 以从严惩处。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