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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猛兽伤人并非孤例 如何避免悲剧重演?

2016年11月23日 14:51 |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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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双方对责任承担各执己见

记者获悉,11月15日,被老虎咬伤的赵某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赵某及其父亲、外祖父作为近亲属,要求园方承担赵某之母周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赵某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文秀峰告诉记者,老虎伤人事件发生后,赵某一开始并未打算起诉园方。双方曾经协商过,园方也表示愿意对赵某受伤及其母亲周某死亡进行赔偿。但就在8月23日,北京市延庆区政府发布《延庆区“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后,园方的态度发生了转变,认为自身没有责任,仅愿意从道义出发给予补偿20万元,双方协商的通道也就因此中断。

调查报告指出,造成“7·23”事故的原因为:赵某未遵守园方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虎攻击受伤;周某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园方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而在“性质认定”方面,调查报告指出,园方在事发前进行了口头告知,发放了告知单,与赵某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猛兽区游览沿途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和指示牌,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针对调查报告,文秀峰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调查报告认定“7·23”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违反基本事实。文秀峰指出,根据旅游法第42条的规定,景区开放应当“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安全生产法第17条也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仅就园方自驾游景区从开始营业至事发前一直未经安全风险评估一项,就已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构成持续性非法经营。”文秀峰告诉记者。

文秀峰还指出,园方在非法经营的基础上,违反了《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保障游客、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他指出,园方设置了游客自行驾车进入猛兽区的游园模式,而无其他防护隔离措施,所设警示牌和高音喇叭都不能强制性阻止游客开窗或下车。此外,园方仅仅通过简单告知和警示,就将高危项目的安全风险转移给没有专业认知能力的普通游客承担,这些本身就无法确保游客安全。

文秀峰称,从公布的完整视频来看,园方并无应急预案应对赵某下车。完整视频显示,巡逻车开过去后,仅仅是将车停在柏油路上,在车里轰油门、按喇叭,其作为并没有超过任何一个普通过路游客所能做到的,对平台上正在撕咬“猎物”的老虎并不构成有效驱赶。完整视频还显示,伤者丈夫刘某连续拍打车门,绕着车辆求救,巡逻员并未下车施救。随后赶来的多辆巡逻车因开不上老虎与受害人所在平台,也无任何救助工具和设备,仅仅是反复冲坡或绕道而去寻找接近老虎的其他路径。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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